吳文遠泄密罪成 林卓廷呢?
吳文遠泄密罪成 林卓廷呢?
「廉署保密,密密實實」這口號相信大家並不陌生,背後的精神在於,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必須保密,以確保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最近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因披露廉署「已立案」調查某一官員而被控「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再次印證了廉署案件保密的重要性,不容政客利用案件作政治宣傳。看到吳文遠的案例,令人想起經常借廉署之名「爆料」的林卓廷,又應如何處置呢?
 吳文遠因為到廉署舉報民政局常秘馮程淑儀,之後又向傳媒以及在自己的社交媒體披露廉署「已經立案」,結果被定罪。林卓廷經常發表廉署「內幕消息」,與吳文遠案極為相似,更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林卓廷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郭文緯:保護受查者聲譽才公平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曾指出,法例要保密被投訴人身分或調查細節,一則要確保調查案件過程中,以免打草驚蛇,被查者有機會毀滅證據或畏罪潛逃,二則要保障被調查者的聲譽,若被調查者的身分被公開而最後被證明是清白,不但對他不公平,他的聲譽依然會蒙受難以挽救的巨大損害;而近年經常有政治人物動輒到廉署舉報,然後又公開被調查者的身分,吳文遠的定罪是給他們一個很大的警告。誠如法官所說,政客不應為了「搏出名」、撈政治本錢而違反法律。 林卓廷與一眾反對派議員、政客這幾年來不斷炒作UGL事件。在前特首梁振英、政府官員、其他持份者戴德梁行、UGL、相關銀行、以至率先報道事件的澳洲傳媒澄清UGL協議內容是各方知情的,不涉違法,這些政客文痞仍樂此不疲地炒作,甚至到廉署「舉報」。問題是林卓廷等人不但冤枉好人,林卓廷本人身為舉報人或投訴人,高調向外聲稱「梁振英是UGL案的被調查人士」、「相信梁振英不會是最後一位特首遭廉署調查」等,更好幾番「證明」未收到廉署終止調查的通知書,這不是明目張膽犯下了「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及案情」罪嗎? 前執法者知法犯法 罪加一等 熟悉廉署運作的政界高人指,林卓廷雖然只是較低級的前廉署調人員,但廉署的工作訓練,肯定有提供相關法律上的解釋,林卓廷如不是成績太差,應該非常清楚作為案件的投訴人或舉報人,一定不可以向外界透露案件的細節、進度或受調查人的身分,否則就極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有關「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所以林卓廷身為前執法人員而明知故犯,極有可能會罪加一等。 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任何人未被定罪,都不應被假定為已違法;一個人「受查」,不代表「有罪」,在調查階段,公開受查人身分實在有欠公允。林卓廷的所作所為在在破壞廉署調查工作和法治精神,是鐵一般事實!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8年5月17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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