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有法有理不容質疑
「一地兩檢」有法有理不容質疑

本文作者為何君堯/立法會議員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工程進度已超過99%,距離今年9月開通的目標僅剩「一地兩檢」本地立法的「一步之遙」,完成相關程序已刻不容緩。筆者認為,「一地兩檢」既符合「一國兩制」框架及基本法要求,也維護並鞏固了香港的整體利益,有法可依,有理可據,有民意支持,是不容質疑的。社會上個別所謂專業團體及反對派人士,妄想挑戰具有憲法地位的人大決定,企圖妖魔化「一地兩檢」,只會進一步顯示出自己的無知,到頭來「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最終只會走向失敗。
人大常委會決定最具權威性
「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在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並非當年草擬基本法所能預見的,正因為如此,2017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確保有關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不違反基本法,為「一地兩檢」解決合法性依據問題,提供了憲制和法律基礎。
筆者認為,是次決定是合法合理的。當香港的行政、法律存在漏洞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行使解釋權,避免香港在司法或行政上陷入困境。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一地兩檢」的決定,正是重要的憲制性判斷,符合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實施香港基本法、處理重大法律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具有權威性,香港的本地法律不能與它相牴觸。從某個角度而言,香港雖然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被視為司法系統內的第四層架構,凌駕於終審法院之上。
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進行了五次釋法。這五次釋法,既彌補了香港法律體系中存在的不足,又讓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實施更全面和準確,維護香港的穩定,而香港特區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全部都受到約束。因此,在「一國兩制」條件下,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
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地位,答案已經是再清晰不過了,再討論是否違憲就是浪費時間、犧牲香港的整體利益的行為,應集中力量解決本地立法上的技術問題,爭取在6月底前通過法例,確保高鐵能夠準時通車。
有團體歪曲事實混淆視聽
日前,筆者受邀出席了由香港大學學生會主辦的法律論壇:「『一地兩檢』法與理」,論壇主題圍繞「一地兩檢」的爭議,討論了「一地兩檢」安排的法理基礎等。不過,在與學生分享上述觀點的過程中,現場有嘉賓持相反意見,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認為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才是正確。
事實上,大律師公會只是一個專業團體,並沒有法律上的地位,也沒有任何資格去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從大律師公會聲明中的論點可以看出,他們根本不了解國家憲法,不了解基本法中提到的全國性法律,又不認真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一地兩檢」安排的法律解釋,還說別人沒有「法理依據」,其自身才是不懂法律的表現。這樣的團體,又怎可以扮權威去解釋中國憲法的含義,甚至別有用心地去貶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呢?
一直以來,大律師公會和一些反對派人士,利用「一地兩檢」屢次炒作,企圖混淆視聽,誤導公眾,阻撓香港與內地經濟社會的融合發展。為了小部分人的私利,就違背700萬港人的福祉。這些團體和反對派人士如繼續一意孤行,阻撓香港的發展,只會繼續站在民意的對立面,喪失其專業性和代表性。
筆者認為,香港法制健全,但回歸祖國以後,應該用更高的角度、更廣的視野去看問題,應該以國家觀念為先,光提基本法,卻有意無意忽略國家憲法是不正確的,需認真對待「一國兩制」是以憲法為基礎的客觀事實。
主流民意支持「一地兩檢」
立法會《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已經舉行了兩場公聽會,絕大多數發言市民都明確表態支持,讚揚高鐵惠民利民。此外,有多個較中立的民意調查都顯示,香港市民支持「一地兩檢」的比例是佔多數的。種種跡象都表明,在西九高鐵總站實施「一地兩檢」是得到大多數香港民眾支持的。
筆者希望社會各界能夠深入理解方案,以香港整體利益為重,客觀理性看待「一地兩檢」安排。同時,消除誤解,免受誤導,讓「一地兩檢」能更好更快落實,高鐵能如期通車。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8年04月10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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