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和後果
自由和後果

為什麼馬路上有交通燈?為什麼有欄河?為什麼亂過馬路屬於違法?香港人不是有行動自由嗎?


答案很簡單,因為任何個人行使自由的時候亦不能不顧社會後果。假如沒有交通燈和欄河、如果亂過馬路不必受罰,香港的交通傷亡一定無日無之,這是社會不能承受的後果。


冷戰時期的歐洲,作為毗鄰蘇聯的芬蘭,亦不會以言論自由為名,出言不遜去挑動蘇聯的神經。同樣地,立國以來,新加坡在回教問題上謹言慎行,因為新加坡的鄰居大都是龐大的回教國家。


所謂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在台灣大放厥詞,他和泛民的唯一辯護理由是「言論自由」,但一如過馬路的行動自由,香港人必須深思隨便行使言論自由的後果。首先,讓我們看看戴耀廷等人常掛在口邊的《國際人權公約》是如何看待「言論自由」,《公約》第十九條列明,人人都有權行使發表自由之權利,但行使這種權利時,同時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包括必須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歷史告訴我們,戴耀廷本人高調鼓吹「港獨」,的確不會有什麼後果,因為一旦香港亂起來,戴耀廷一家一定會逃之夭夭,躲到外國政治勢力的卵翼下,享受西方國家提供的高薪厚祿,讓他們一家過風光日子。戴氏一家生活無憂,但其餘七百萬香港人呢?


戴耀廷離開香港之前,若繼續擔任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後果就是教出一批又一批的學生,他們師承戴耀廷、敵視中央政府、腦海充斥「港獨」歪理。這批學生過幾年就是香港執業律師和大律師,然後就是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這就是香港的後果。


香港人願意接受這種後果嗎?


圖片來源:大公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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