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本地立法屬天經地義
《國歌法》本地立法屬天經地義

本文作者為何君堯/立法會議員

 

上周五(23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了《國歌條例草案》的本地立法文件,意味着國歌法正式進入本地立法階段。筆者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是民族自信、國家自信的體現,更是國家弘揚憲法精神、維護憲法權威的集中體現,特區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並嚴格執行法律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這是責無旁貸的。

 

事實上,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並於11月4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有履行憲制責任、填補法律漏洞的迫切性。《國歌法》本地立法應盡快完成,在進行的同時,應注意本地立法原則須緊隨全國性法律,亦同步進行宣傳教育,政府可通過在中小學校先試先行開展國歌法教育及鼓勵民眾唱國歌等方式開展教育。

 

本地立法原則須遵循國家法律

 

中國正邁向法治化時代,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應緊緊跟隨國家的發展步伐,堅決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根據基本法第1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因此,在《國歌法》本地立法過程時,大原則和主要精神絕不能偏離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

 

從大原則和具體方向上來看,全國性法律《國歌法》共有16項條文,包括了立法目的:「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訂本法」,明確了國歌的象徵、奏唱場合和情形、奏唱禮儀、奏唱效果和國歌的宣傳教育,同時明確了對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等行為,將被處以警告、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歌條例草案》的建議條文內容中可以看出,只有第9條、第14條和第16條不適用於本港,主要有關對外交場合播放國歌的規定及內地施行時間等。政府參考及採納了當中的13項條文作為本地立法的大原則,並結合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包括將全國性法律《國歌法》第5條修改為「政府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將第6條、第7條和第8條進一步闡述,以及將原本第12條、第13條合併。

 

本地立法其中兩項建議涉及刑事罰則,包括建議禁止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和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判監3年;以及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違者可被判罰5萬元;國歌亦同樣不能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行政長官所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違者最高罰款5,000元。

 

《國歌法》意義不在懲罰在教育

 

筆者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是理所應當的,立法不僅可制止社會上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確保國家的尊嚴得到維護,而且可以通過教育和引導,在「一國兩制」下幫助香港市民建立對國民身份的認同以及對愛國情懷的培養。

 

事實上,無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相關條例還是本地《國歌條例草案》文件中均能看出,《國歌法》立法的意義不是懲罰,而是教育,並非每一項條例都有刑事後果,且犯法的門檻很高,一般市民只要尊重國歌,並非有心挑戰,根本不存在容易誤墮法網的問題,市民無需過分憂慮。

 

國歌法本地立法條文建議中列明了國慶、七一回歸等場合需要播放國歌,表明不能隨便使用國歌的場合,如私人喪事活動等。在行為上,規定了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等。上述條文均屬於引導性條文,並無罰則,這體現了國歌法立法的原意就是引導和規範,其主要目的就是提升市民的意識,讓市民自律、自發地尊重國歌。

 

但是,國歌是國家象徵,不能按個人喜惡作出改動,立法後,如果惡意侮辱國歌或進行二次創作,即屬違法,應以刑事處理。事實上,國歌並非流行曲,國歌象徵着國家主權,民族尊嚴,神聖不可侵犯,絕對不應該被當成二次創作的對象,尊重國歌是國民的本分責任,不能兒戲。

 

還有個別反對派議員和偽學人士以各種意識形態理由,包括「影響言論自由」「洗腦」等,試圖去質疑甚至妄想推翻這一立法,不只是有心誤導市民,製造社會矛盾,更是破壞香港法治的行為,其言行也是經不起駁斥的。國歌法立法與言論自由沒有任何關係,尊重國歌不僅是國民義務,也是一種法律責任,是對國民最起碼的要求,若連自己國家的國歌也不懂得尊重,其本身也不配受到任何尊重。

 

筆者認為,民眾應以正面積極的眼光看待國歌法的本地立法,要理性平和地表達意見,支持並配合有關工作。尤其是年輕一代更應把眼光放長放遠,理解國歌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正確看待國歌法的落實,不受別有用心之人的誤導,須知,個人自由不能損害國家利益,任何侮辱國家尊嚴的言行,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加強宣傳教育培養尊重國歌意識

 

眼下,國歌法的本地立法程序正在展開,政府可通過實際行動,加強宣傳教育,提升市民尊重國歌的意識,全力配合立法,具體做法不妨從以下幾點展開思考。

 

首先,政府可在中小學校先試先行加強教育。因為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對新生代的意義重大,且本港大部分中小學校都有廣泛地推行教育及奏唱國歌,並非從無到有,實行難度較小。在中小學校推行國歌教育,可以進一步規範化有關的禮儀和行為。

 

政府在推薦教育時,也要有一定的針對性,可通過設置有關課程,讓學生能夠明白尊重國歌背後的意義,明白在正式場合應以實際行動表達對國家的愛戴,對民族的認同等。讓學生從中加強對國民身份的認同,以及對國家和社會的承擔,這些都是國民教育的重要部分。

 

根據特區政府提交的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討論文件,政府將在今年第二季推出宣傳短片及聲帶,宣傳國歌背景,以及奏唱國歌時應當遵守禮儀,筆者認為,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指引,教授市民唱國歌,學習歌詞和曲譜,並在適合的時間和場所鼓勵和引導市民唱國歌。相比被動地聽國歌,主動唱國歌更有投入感,更能產生認同。

 

在公開場合或重要儀式、宴會等「指定場合」中,又該如何奏唱國歌?筆者認為,正式場合的主辦方應當帶頭唱響國歌,並組織齊聲唱國歌,不僅要唱出聲,更要認真唱,大聲唱!相信一定會越唱越有信心,越有力量!

 

在國際上,唱國歌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很多國家都有單獨的國歌法,這是世界通例。在中國,唱國歌是國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例如,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國家領導人要同唱國歌;中小學校裡,要舉行儀式唱國歌;各種體育賽事中,也能看到萬人齊唱國歌的情景。香港人也是中國人,沒有理由不去唱國歌。筆者認為,唱國歌就跟學母語一樣自然,只要開口唱,自然會越唱越好,會發自內心地尊重國歌,認同國家,找回作為中國人的自豪與驕傲。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8年3月27日及28日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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