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梁國雄前年在立法會會議上,公然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搗亂議會,原本被告上法庭,但日前不但被判無罪,判決更指議員的言論自由不應只限於言詞上的表達,亦應包括其他方式。照判詞字面上的解讀,即使日後再有立法會議員刻意搗亂、破壞議會秩序,甚至令到議會停頓,社會亦無從追究。此例一開,會否後患無窮?議會暴力會否升級?令人擔憂。
言論自由豈可縱容刑事行為
有熟悉法律的朋友分析,裁判官今次根據「立法原意」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但是,以往曾有不少案例顯示,「特權法」對議員的保障,絕不包括干犯刑事罪行,其中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的「掟杯案」就是最佳例子。梁國雄是次公然「搶文件」,實在令人不明白為何「特權法」會成為議員的「司法保護傘」;法院的判詞,彷彿告訴市民,香港法例除保障議員「言論自由」之餘,還包括刑事「豁免權」,實在使人非常愕然。
筆者雖然並非執業律師,但亦曾受法律訓練,根據普通法原則,法庭在考慮某條文的適用情況時,如條文寫得清楚明白,法官大都會根據字面解釋判決。根據梁國雄被控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提及擾亂的行為時,條文開首寫明對象是「凡任何人」,這句「凡任何人」的意思,會不包括立法會議員嗎?難道法官認為立法會議員不是「人」?「搶文件」、「衝擊」、「搗亂議會」等行為,明顯已踰越言論自由範圍,大大超越「言論自由」界綫,難道議員的言論自由,就可以凌駕刑事罪行之上?
議員犯事無懲罰 暴力升級
不管律政司是否上訴,筆者認為,法院就今次梁國雄案的裁決,對立法會日後運作的影響極大。大家看到梁國雄公然在議會內「搶文件」都無罪,激進本土派、盲反派日後會否更「玩嘢」、肆意鬧事呢?他們還會有顧忌?還會遵守議會規則嗎?倘若立法會天天上演「大龍鳳」,民生議案會否又再一拖再拖呢?
還有數日就是立法會補選投票日,候選人中不乏行為激進者、喜歡「玩嘢」者,有焚燒《基本法》的激進青年區諾軒,拖篋反內地遊客的所謂本土派范國威、在議會宣誓「玩嘢」的被DQ前議員姚松炎,如果他們能走進議會,加上立法會日後可能再沒有法例約束議員「撒野」、作出激進行為,議會會否亂上加亂?議會暴力會否愈演愈烈?筆者不敢想像!
一八年立法會補選香港選區候選人還有伍迪希、任亮憲及陳家珮;九龍西選區候選人則有鄭泳舜及蔡東洲;新界東選區候選人有黃成智、方國珊、陳玉娥、鄧家彪、趙佩玉。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03月08日
原圖:立法會頻道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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