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搶東西是言論自由
原來,搶東西是言論自由

只要不是人家心甘情願給你的東西,你一手搶去不歸還,我的理解,就是搶,犯的罪叫盜竊罪,那管對方搶的是一棵菜、一個橙或者一張紙。這罪行針對的不是被搶去東西的價值,而在「搶奪」這個野蠻行為。


搶東西本來就是刑事罪,搶奪而不成罪者,一般只存在於兩個範疇:一是三歲孩童,你搶我的玩具我搶你的糖果,搶完打完破涕為笑,大家不會報警求助,更不會興師問罪;二是馬騮山上的大聖爺,牠們一手搶去你手中食物甚至手機,你只能望樹興嘆,眼看畜牲呼嘯而去,你大概不會打999,也不會找漁護署,只會嘆自己倒霉運滯不小心。


62歲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前年在議事堂質詢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有關橫洲事件時,上前一手搶去副局長枱頭的文件揚長而去,那一幕,立法會的直播電視拍得很清楚。


「長毛」梁國雄不是三歲,也不屬馬騮山畜牲,於是副局長決定報警求助,長毛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


日前裁判官嚴舜儀審理此案時裁定,此藐視罪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又指議員於議會內言行是受特權法保障。


判詞指: 「議員享有絕對言論自由,不受任何質疑」、「《特權條例》不只保障言論,亦涵蓋其他表達方式及行動」、「干擾議會程度有輕重之分,不應憑單一事件決定」、「立法會已有機制規範議員,(若判罪)會引發寒蟬效應」……


即是說,議事堂上的尊貴議員,從此擁有馬騮山大聖爺的免死金牌,搶你東西、擲你水杯、咒你全家、掀你裙底……都是言論自由,都是行為藝術,警察執不了法,法律奈不了何,議員的地位,竟是如此超然。


當所有人類律法都把立法會議員摒除成為例外,只證明了一件事:原來議員不是人, 「祂們」都成為神了。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2018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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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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