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市民及團體以至大學校長答應,為七.一遊行後在中環遮打道預演佔中而被拘捕的學生求情,其原因是學生「不為私利」,縱使觸犯法律也要代為求情云云。筆者曾為執法人員,對這個邏輯大惑不解。倘若「不為私利」便可成為犯法的堂而皇之理由,那麼若有人扮演現代羅賓漢,到銀行打劫,然後分毫不取,全用來接濟貧民,那是否仍然可以脫罪呢?社會賢達如大學校長們又是否要為這位羅賓漢求情呢?又或者一位官員貪污,但貪污所得來的錢全部用來濟貧,他自己分毫不取,那麼廉政公署應否拘捕這位官員?法官又應否判刑?
理想崇高也要依法
一個社會不能因為單憑一己的良好願望、崇高理想便可以為所欲為。法律是一個社會大家共同遵守的原則,大家隨便以「不為私利」作藉口肆意犯法,那麼法治精神何在?
至於說大學生公民抗命,注意他們都是大學生,他們有自己的主見,他們在七.一遊行後的非法集會前,也清楚知道這是一個沒有申請的非法集會。一個大學生應有足夠心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總不能因為「不為私利」便可以躲避法律制裁。就算和平進行抗爭,都要看在甚麼地方、怎樣抗爭,要知道和平不等於不犯法,無牌小販阻街也很和平,但也可能觸犯法律。
至於學生說七月二日早上八時便會自行離開,警方毋須清場。這是典型的不用在中環上班的人的門外之見。早上八時是上班高峰期,在中環上班的人都會在八時前後往中環趕。很多人八時或八時半便會在辦公室準備一天工作,不用在中環上班的大學生和教授們,當然未曾經歷過這種生活。筆者身邊朋友的親身經歷,七月二日早上八時前後的告士打道確實是擠塞,由中環一直堵塞至金鐘、灣仔以至近銅鑼灣一帶,身邊朋友平常要在八時前回到辦公室,七月二日便遲到了。
學生犯法須按法治懲之
再者,警方當天的清場行動是由凌晨三時至早上八時半,共花去五個半小時。試想想,如果示威者至早上八時仍不肯離場,警方仍然是要花五個半小時「清場」,那就等如把香港的金融中心癱瘓至下午近二時,香港經濟的損失可以極大,故示威者們所犯可說是非常嚴重,有必要嚴懲。
大學生因預演「佔中」被警察拘捕是法治彰顯的表現。大學生們不是經常說要保香港的核心價值嗎?核心價值不是包括法治嗎?那為甚麼大學生們事到臨頭,又希望大學校長們以「不為私利」來為他們求情?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4年7月5日
原圖: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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