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主從關係一清二楚
基本法主從關係一清二楚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本港有人士(大概是指法律界人士)抱有「精英心態」,拒絕接受香港在內地《憲法》和《基本法》下的新秩序。而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則選擇對號入座,表示「只知道有基本法,乜嘢憲制新秩序?」駱應淦的坦白,是只知有基本法,言下之意,就是不接受把憲法納入憲制新秩序之內。
「小憲法」非憲法
許多人把香港的基本法稱為「小憲法」,是一種嘗試以最簡單易明的表述去解釋基本法的性質。如果我們以認真和精確的語意去理解「小憲法」的含意, 「憲法」之前冠以「小」,那就當然不是憲法,就等於「東方威尼斯」就一定不是威尼斯、「翻版瑪莉蓮夢露」就一定不是瑪莉蓮夢露。中國各地都有「小西湖」的名勝,那就當然是有別於杭州的正牌西湖了。基本法有「小憲法」之稱,從來都不是得到官方首肯;有人以此來形容,也是個別人士的解釋、個人猜想,主要是因為基本法之內某些條文,具有一般憲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界定政府架構和權力運作。
中央政府對基本法的定性是全國性法律。當然,香港的一些大律師不會理會北京的立場和原則,但他們不理,也不能否定和無視基本法的產生過程。而駱應淦言必基本法、眼中只有基本法,那就更應該對基本法內的條文倒背如流、充分掌握。
基本法的草擬過程,是由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議決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草委成員名單,59 名委員之中,包括23 名香港委員和36 名大陸委員。直到1990 年起草工作完成,並於是年4 月4 日經由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基本法在1997 年7 月1 日實施。
重溫這一段簡史,就可以明白駱應淦口中的基本法,由始至終,都是由全國人大一手包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由中國憲法授權成立,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及頒布,無論某些人眼中有還是沒有中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基本法都是在中國憲政基礎下產生。你能否定這一段歷史嗎?你能一刀兩斷,把香港和國家切割開來嗎?
當然,一些法律界人士會認為,歷史就是歷史,歷史是過去式,基本法在頒布之後,就不再跟中央政府有任何關係。那又不妨把歷史放在一邊,去看一看基本法實實在在的條文。
首先,香港行政部門的主要官員,全部都要由中央政府任命。那些大律師可能喜歡玩文字遊戲,區分什麼「形式任命」和「實質任命」。任命就是任命,哪有什麼形式不形式?試設想一下,中央就是不任命選出來的行政長官,那選出來的行政長官可否跳過任命的一關而直接就職?跳不過,那個任命自然是實質。
那些大律師最喜歡叫人學英國,英女王任命首相不就是形式上的任命嗎!英王手上的任命權可以稱之為形式,因為英王面對的是一個無所不能的國會, 也就是「the supreme legal authoritywhich can create or end any law」,可以終結任何法律,當然包括有關英國王室的法律。曹操怕漢獻帝,還是漢獻帝怕曹操?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可能事忙,未必對基本法可以倒背如流。事忙,那就不妨來個精讀,讀一讀基本法第八章第158 條,第一句就是: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9 條的開始: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就看這兩條,就可以知道,基本法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修改權是在人大常委會。你就算目中無憲法,也不能目中無人大常委會。因為駱應淦眼中只有的基本法,其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都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內,你要爭,法理上根本沒得爭。
看基本法的產生歷史、看基本法的內裏條文,都很明顯存在跟其他真正憲法一個重要差別,就是不包括主權元素。這個主權元素不但是國家主權的表徵意義,就算是權力來源,香港基本法也是在國家的權力體系中產生出來,這包括是全國人大建議起草基本法、決定草委名單、最終通過及頒布基本法條文,並擁有最終的解釋權和修改權,主從關係一清二楚。世界上有哪些憲法是像香港基本法這樣產生和運作的?在這種憲制安排下,駱應淦只知基本法,但基本法又能否離開全國人大而獨立生存呢?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8年1月18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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