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上回提到「一地兩檢」的第三步難走得輕鬆,真是「開口中」,新年伊始,本地法律界人士及學者已連珠炮發,說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的決定,給人阿爺「說了算」的感覺;如果有人司法覆核人大就可以釋法;如果要免除港人疑慮,港府及人大常委會必須說明「下不為例」。其實,如果說一聲「下不為例」就可以解決的事情,又有多嚴重呢?
法律條文應因時制宜
提出「下不為例」論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指,他明白在二十多年前撰寫《基本法》時,根本沒有興建高鐵的概念,更不會預視有「一地兩檢」這種議題出現,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表面解決憲制問題,但又怕造成先例,會有人大常委會「說了算」的感覺,解決方法是要港府及中央說明「下不為例」。但林大律師是否忽略了,提出「一地兩檢」構想的其實是香港一方呢?而在具體法律條文上把「一地兩檢」「落地」實現的,也是握在香港人手上。
事實上,無論是法律條文的制定抑或應用,都應該根據社會轉變及發展需要而因時制宜,甚至提出修訂。一眾法律界人士表面上雖然「以法論法」,但他們似乎忽略了法律理應是「活」的,絕不能因為條文的表面寫法而硬磞磞地解讀。誠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所指,人大從立法原意,而非單從字面理解《基本法》第十八條,對條文的解讀比本港法律界人士的解讀來得更闊。
更重要的是,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所定下的規範也好、限制也好,也應是利民並得到市民大眾的支持,「一地兩檢」方案作為便利旅客、市民大眾的措施,法律界人士不應忽略普羅市民的支持度、認受性高企,是民意所在。從實際角度出發,法律界既然明白為何有「一地兩檢」的需要,事情也非關甚麼重大的法律原則,實在不應拘泥於官方陳述是否有「下不為例」的字眼,糾纏於口舌之爭。
臆測當事實?
另一方面,有提出質疑的法律「學者」們,指中央政府會在「一地兩檢」本地立法通過後,按基本法第17條提交人大常會備案,若有人在香港提出司法覆核,中央就會藉此釋法,指無論是「一地兩檢」抑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只要人大常委會認為合憲,香港法院都無權推翻。但這說法卻是自相矛盾,既然人大有釋法權,中央有必要這樣做嗎?
就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所言,上述說法只是「陰謀論」,本身就有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沒必要多此一舉!提出質疑的「學者」是多慮了,還是政治立場掩蓋了判斷呢?其實,不同法律界人士的種種推測,極其量是「政治分析」,用再多的「學術」包裝,或許也脫不了其「政治為先」的本質。
在民意所向、旅客福祉以及香港發展的前提下,難道法律界人士就不能理性一點看待「一地兩檢」,而一定要繼續「謀殺」它不可?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01月04日
原圖:港人講地圖片、文匯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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