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港無倒退 空間更拓闊
一地兩檢港無倒退 空間更拓闊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一地兩檢安排「三步走」的第二步:由人大常委批准內地和香港簽署的合作安排,被大律師公會狠批是落實執行基本法以來的最大倒退。其後特首林鄭月娥反擊,指這類批評源於部分法律界人士一貫以來的精英心態。


現時有關一地兩檢安排的批評,往往因為聚焦李飛那句「一言九鼎」,而把人大常委所作的決定,視為北大人說了算兼誤會箇中並無法理依據。若要釐清此中誤解,則必須先列出全國人大常委在原則上,最根本的兩大選項:


(一)特區政府無權在特區範圍設立內地口岸區作一地兩檢;


(二)特區政府有權在特區範圍設立內地口岸區作一地兩檢。


認為人大決定欠法理依據者,往往預設並堅持特區政府無權設立內地口岸區,更認為特區只有3種方法解決問題:


〔a〕訂一條專門為特區作一地兩檢安排的全國性法律,再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b〕人大釋法;


〔c〕把內地口岸區剔出特區範圍。


港享高度自治 有權設口岸區


由於人大常委最終並沒用上這些方法,因此一些法律界人士便反過來推論,相關決定欠缺法律理據。然而,人大常委實際上已明文指出,特區政府確實有權在特區範圍設立內地口岸區,而說明文件亦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與內地作出上述一地兩檢安排的權力來源」。


當然,若部分法律界人士由始至終也不願意接受特區本身有這權力,面對人大常委今次決定的時候,自會牛頭不對馬嘴。可是,為何這些法律界人士不接受特區擁有此權力?因為基本法第18條第2款指出「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但如上所述,中央根本從沒有另訂一條為西九一地兩檢而設的全國性法律——既然「全國性法律」本身不存在,內地和香港簽署的合作安排便不會觸發(即英語中的trigger)基本法第18條:既不涉及也不觸發,自然不會違反這條條文。


另一謬誤,是有輿論指人大常委今次決定,如同間接就基本法第18條第2款釋法,令中央今後能夠以「定點」方式,把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局部實施。此說法不合邏輯:所有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例,全部屬國家認為有必要涵蓋到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故在概念而言,屬於「推展」(push)性質,即把國家某些法例包括的範圍,由內地延伸到香港。像國歌法便是先在內地生效,再要求香港本地立法。


港要求引入法規 非中央延伸


然而,今次一地兩檢安排乃是香港一方要求「引入」(pull)內地邊境人員在特區範圍內工作,所以在概念上剛好相反——正因為是特區申請引入相關的法規,而不是中央要求延伸全國性法律,故此不會trigger基本法第18條。既然未有驚動第18條,又如何會就此條間接釋法?


今天看起來,一地兩檢爭拗最詭異的地方,是中央即使願意確立特區擁有基本法起草時尚未訂明的權力,然而特區本身卻不想那麼大權!縱是特區政府的官員,最初也認為需要透過基本法第20條來獲得額外授權。但全國人大常委卻指出,在高度自治原則下,原來香港有權在租借土地時,可因應情況而容許租戶有司法管轄權。(順帶一提,由於內地一方尚有其他內部授權事宜,包括派駐西九的機構將如何依照內地法律辦事,故此以第20條授權特區處理這些內地事務,也不恰當——此乃三步走最終沒引用第20條的其中一個原因。)


上機前過境他國 更強化港樞紐


宏觀來看,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所作的決定,不單沒有為實踐基本法帶來倒退,更至少開拓了兩片空間:


其一,是善用「租借土地時可容許租戶有司法管轄權」這權力,特區政府應該嘗試跟其他國家或地區,在香港機場的特定範圍打造一地兩檢關口。試想想,若可以在赤鱲角上機前便完成到泰國、日本、韓國、台灣等地方的過境手績,旅客下機只須取行李清關而不用排隊,將是較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安排更高一層次的方便,可強化本港的樞紐地位。


其二,是但凡基本法起草時未有想過的情況,在高度自治的大原則下,中央其實容許特區提出建議,打造新的合作安排。故此特區政府宜善用這種方式,來迎接河套區、大灣區,以至一帶一路等機遇。例如河套區即使在特區境內,也可作出特殊入境安排(像與內地共同簽發「河套區居民證」),又可不使用香港交通法例(不規定左上右落、不需擁有兩地車牌始可進入),以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專才,以至令科研人員更樂意來港測試各樣新式交通科技。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2018年1月2日


原圖:港人講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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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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