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分階段進行《基本法》23條立法的時機
目前是分階段進行《基本法》23條立法的時機

在23條立法的問題上,中央有理由對香港特區政府極度不滿!環觀全球,即便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城市或地區,都沒有任何國家會容許他們制定自己的國家安全法,但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卻是罕例。事實上,香港能夠擁有如此特權,全因中央政府對我們絕對信任。但在我們回歸祖國二十年後,這項保障國家安全的重要法例仍未提交立法會討論。正如上月十六日,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在演講中帶著毫不掩飾其極度失望的態度指出:「…23條未立法的不良影響有目共睹。」

 

這些不良影響確實太明顯,我們新選出來的立法會議員提倡港獨,雖然他們已經被取消議員資格,但他們所屬政黨或團體仍繼續追求港獨自決的議程。自五年前起,香港大學學生會雜誌已在學生群體中公開宣揚港獨,香港中文大學學生亦經常在校內張貼提倡港獨的大型海報,但兩間大學的的管理層都未有阻止這些不當行為;主張港獨的組織更公開在中學校門前派發宣傳單張。政府轄下的香港電台甚至邀請港獨支持者於電台節目自由發言,等等的荒謬行為。

 

而當中最極端的,是剛被法庭判決的港獨分子製造炸彈案,可惜他們的刑期只是兩年至三年監禁,似乎沒有考慮他們製造炸彈的動機。正如警方在判刑後公開說明,這班港獨分子是準備在示威及選舉期間引發炸彈,製造社會恐慌和極可能引致嚴重人命傷亡,在其他國家,如此恐怖行為應該受到更嚴厲的刑期,到底法庭是否明白到他們的犯罪嚴重性,以及有沒有考慮國家安全及分裂國家的因素?


這種種情況顯然變得更惡劣,因此必須推行相關法例,以制止這些分裂國家的情況。

 

基本法23條包括了有關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的法律。個人認為,我們應汲取2003年未能通過23條的失敗教訓。我記得當時許多人在街上遊行,並接受了媒體採訪,幾乎所有人承認了他們根本沒有看過草擬條文的內容。特別是學生,他們都是被老師「說服」後才參與遊行。可以判斷,問題明顯超出大部份年輕示威者的理解範圍,他們的無知令他們容易受所尊敬師長的指示影響。這些反對派領袖亦運用危言聳聽的手段,指23條立法後,香港將會變成警察社會,限制市民的言論及行動自由等等。所以如果我們可以分階段推行條例,給予公眾足夠時間了解及吸收每個階段的資訊才繼續推行條例的話,我們便能更容易重新推行23條立法。例如反對派曾以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行威嚇香港人,指如果市民持有任何批評中國共產黨的書籍或雜誌,便會被捕及遭起訴。根本這項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行在香港暫時不會發生,所以可以延後處理。對香港現時的危機主要是「分裂國家」這條罪。新法例的第一階段可以以「叛國」「分裂國家」和「與外國勢力勾結或接受資助」三條罪為重點,議案可根據以下幾項原則來草擬:

 

1) 法例應繼續保障言論自由,私下討論並不會構成罪行。不過,當私人討論變成行動,如在公開論壇提倡港獨、以港獨名義舉辦遊行,於公眾場所張貼港獨海報及派發單張,這樣的行為便應被定罪。

 

2) 法例應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公約的約束下,警察只能在得到法庭頒布的搜查令後,才能進行入屋搜查。

 

3) 法例應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的大致一致。

 

其實草擬法例並非那麼困難,在維基百科快速一搜,就能看到18個國家設有叛國罪的內容。整合這些法例,特別是參考英國加拿大和澳洲這些普通法地區,就很容易就叛國提出定義:「任何人士以武力或暴力推翻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以文字或口頭形式公開地表達、申言或宣佈上述意圖,可判處監禁xxx年。」

 

透過每階段以一項條文為重點的做法,公眾便能更容易明白整項23條的重要性及合理性,並支持其立法。這應對遏制現時的分離主義起即時的阻嚇作用。


原文轉載自《中國日報》2017年12月15日,此修訂版由《港人講地》負責起草,内容已獲作者確認


原圖:港人講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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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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