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資深傳媒人黃永
立法會本周討論修改《議事規則》,非建制派如臨大敵,皆因「守住關鍵少數」一直是泛民於選舉期間的主要宣傳訊息。可是又有多少選民知道,究竟建制派所提的修改內容到底為何?
無意制訂剪布機制
留意建制派後來才加插把表決議案的「全體委員會」(條文所用的英語為:committee of the whole Council)的法定人數改為20人,被質疑違反《基本法》第75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倒是有聲東擊西的效果;不少人只顧罵建制派違反《基本法》,便往往忽略其他的修訂。
就建制派提出那24項修訂的內容來看,他們並不打算制訂一套「剪布機制」(像訂明只要有某個數目議員同意,議案便可立即付諸表決);相反,今次建制派提的大部分修訂,其目標都只是為了賦權立法會主席,例如:
第1B和3(1)條:明文確立立法會主席的權力來源;
第14(4)條:主席可命令於任何時間處理未完事項(隨時加班且不用待下次會議);
第19和30條:主席有權按自己主意把同類議案或修正案合併,並可作出相應改動;
第38條:主席有權裁決議員所作解釋已偏離先前被誤解部分而不得繼續發言;
第40(4)條:主席如認為提出休會待續議案屬濫用程序,有權不提出待續議題,或無經辯論而直接表決休會待續議案;
第54(4)和66(4)條:若動議已二讀或發回重議法案不交予內務委員會,必須獲主席同意才可動議(也就是議員不能再毋須預告而提出這類動議);
第55(1a)條:若動議已通過二讀的法案交予某個專責委員會再議,必須獲主席同意才可動議(同樣令議員不能再毋須預告而提出這種動議);
第57(4d)條:議員不可動議合併主席已認為屬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
第88(1)條:議員動議公眾和傳媒人士離場,必須獲主席同意。
授權立法會主席一把「更大的剪刀」,反映建制派整體不願背上限制言論自由的黑鑊,而要主席一人承擔所有責任。策略上,如果梁君彥主席刻意表現得比較溫和,也可能令部分公眾感到這把大剪刀的殺傷力,也許並不是那麼大。
其他修訂分三類
至於剩下來的其他修訂,主要可分為三大類:
其一,是提交呈請書的程序改動:第20(6)和第75(10d)條均是有關內務委員會的一些技術性條文,應該毫無爭議。
其二,是縮短程序所需時間:第12(3)條規定議員宣誓後會議立即完結;第49(4)條則縮短響鐘時間;第58、59、68和新加的69A條,則旨在加快表決法案的程序。
其三,是賦予其他事務委員會主席更大權力,像修訂第45(1)條,就是把「不讓提出無關事宜或重複論點的議員繼續發言」這項權力,擴展至所有委員會;新加的第79C條,則訂明各個不同的委員會的主席,有權決定相關會議議程,以免在較低級的事務委員會,議員可透過挑戰會議議程來拉布。這三類修訂當中,其實就只有第45(1)條跟言論自由有關。
最後一項修訂是,不再視「選立法會主席」為一次立法會會議的程序,而改由立法會秘書處全權負責:目的自然是要避免上次因應議員排名,而由梁耀忠主持立法會主席選舉所生的亂子。
原文轉載自《信報》2017年12月05日
原圖:大公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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