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地兩檢」的必須性,一般市民都會以普遍務實的態度去看這個事件,所以民意方面,大概不會「高開低走」,原因就是把投資近千億元的高鐵香港段閒置不通車,是大家都「輸不起」的玩意。反對派也心知肚明,通車事在必行, 「一地兩檢」別無選擇,那在通車之餘,也要你建制派付出代價,所以「違反《基本法》」就是最好的攻擊藉口。
實施「一地兩檢」,究竟應該引用基本法哪一條,特區政府的立場也好像有些改變。由最初所指的基本法第20 條,到現在改為引用第2 又或者第7 條。而如果真的是打一套「混合拳」的話,有可能把更多的條文引進去。對法律條文的引用和解釋出現不同,在法律界是家常便飯,不足為奇。
正如上周本欄的分析,基本法在20 多年前草擬,為應付將來有一些未能預料的事件發生,留有一些彈性和應變的手段是必須的。而第20 條就是由此而來。就是因為有第20 條的存在,而中央對港的基本立場,就是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而人大又是最高權力機構,把這3 條原則連串起來, 「一地兩檢」就一定可以解決。
近來有一些意見認為,北京的一些法律專家認為不應該引用第20 條,是不希望外界以為「一地兩檢」以至高鐵香港段是由北京主催再加諸香港身上。高鐵香港段是香港特區政府向北京提出要求修建,這是事實,只需翻查香港的文件以及全國鐵路規劃,都可以清楚得知這些事實,所以不必避用第20 條。而第20 條的主旨是由中央賦予香港新的權力,而沒有指明哪一方採取主動權。在今次事件中,就算引用第20 條,也是香港方面提出,所以第20 條的本意,根本和「高鐵修建不是由中央加於香港」完全沾不上邊。
勝在簡單直接萬無一失
某程度上來看,第20 條是基本法的一道太平門:其他道路走不通,那就開這一扇門。所以引用第20 條的背後思路,就是基本法內其他條文都不適用,才用上第20 條,要求中央賦予新的權力。反對用第20 條的北京法律專家,認為第20條「不合適」,其「不合適」是不必用到,也就是認為其他基本法條文已經有足夠理據可以支持「一地兩檢」。簡而言之,就是前門、大門都可走,不必要走太平門!特區政府最初建議用第20條,不一定是覺得其他條文都不合適,但第20 條有一個好處,就是簡單直接、萬無一失。在政治角力中,簡單直接是非常重要,尤其是反對派不會跟你坐而論道,一定是叫口號、靠嚇和訴諸情緒。作為政府,往往有理說不清。引用第20 條,就是不去爭拗糾纏,一步到位,就算其他基本法條文不適用,我還有第20 條,而第20 條由人大常委授權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人大常委又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此招一出,特區就立於不敗之地。
北京的法律專家認為不必用第20 條,相關可用的條文還有一大堆,分別是第2、7、16、17、19、118、119 和154 條。8 條形成一套「組合拳」,也是一網打盡。
用8 條條文去解,當然不如用1 條,而且是立於不敗之地的第20 條去解那麼簡單直接。在政治上而言,無論政府引用第20 條,還是另外上述那8 條或8 條其中的一部分條文,反對派的立場也只是一樣:反對。對爭取民意而言,第20 條比較簡單易明,較易成功。但再推深一層,一是民意在今次「一地兩檢」中佔多重要的地位;二是在1000 億元投資的現實中,大部分市民會否執著用哪一條條文?就算迂迴一點,對民意的衝擊又有多大?
有人大批准這「尚方寶劍」
當然,最關鍵的還不是對民意的爭取,而是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香港法官們對基本法那些條文如何解釋演繹,大家可能沒有底。但在今次「一地兩檢」的事件中,跟其他司法覆核事件有一點顯著不同,就是本地立法之前,方案是得到人大常委的批准。人大常委批准條文之前,當然對相關的法律基礎,包括基本法引用的相關條文已經進行了理解、判斷和決定。雖然這不是我們所理解的「人大釋法」,但實際上人大必定已經充分理解相關的條文才批准。有了人大常委的批准,香港的法院又能否推翻這決定呢?
反正有了「人大常委批准」這「尚方寶劍」,正門就不會走不通了!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7年11月30日
原圖:大公網圖片
有正門可走 第20條是太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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