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李梓敬/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
沒有不制訂的選項
更何況,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所有公民也有責任維護國家尊嚴,這也是普世認同的一種共識。既然香港現已有法例保障國旗和國徽,行之有效,為何又不能立法以保障國歌?事實上,國旗法、國徽法、國歌法在世界各地都很常見,被視為一條應有的法律,為何獨獨是香港不應該立法?即使沒有國歌法,港人亦應尊重國歌,對於廣大尊重國歌的市民來說,制訂不制訂國歌法又有甚麼影響?對於刻意踐踏國歌的人來說,損害國歌尊嚴將受到法律制裁,而這難道不也是公義的體現嗎?
人大常委會已通過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這已成既定的憲制事實,香港當下已沒有制訂不制訂國歌法的選項,餘下來的只有國歌法的具體內容,例如具體條文的適用範圍和罰則等。筆者留意到,在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近日仍然有激進人士刻意在公眾場合踐踏國歌,筆者想指出,這種行為只會令當局認為有需要擴大國歌法的適用範疇和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性,這又是否這些激進分子的目標呢?中央官員近年多次表示香港在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方面,仍然存在法律上的缺口,國歌法的立法正正是對這個缺口的一種填補,是有現實需要的,也是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區行政區的應有之義!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7年11月27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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