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引起香港廣泛討論是在預料之中。
在過去20多年,中央政府共發表了近90份白皮書,目的是就一些重大的問題,尤其是國際社會關注並普遍存在誤解的議題,去闡釋中國政府所持的立場。在解釋之餘,也爭取話語權。
翻看過去的發表紀錄來看,大概可以明白到白皮書的性質。在1991年發表第一份就是中國的人權狀況、1992年第二份就是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第三份是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1993年就是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由是觀之,要以發表白皮書形式的動作,都是事關重大,並且有相當爭議的問題。所以今次就香港一國兩制落實所發表的白皮書引起廣泛討論和抨擊,一點都不意外。
闡明概念 利一國兩制落實
在白皮書全文中,相信最受關注的是管治方面。一國兩制的落實,在過去30多年,其實講過很多,也很多人在不同場合講過,一些是官方身份、一些是民間討論、一些是隨意提出、一些是確定立場,交錯混雜,予人眾說紛紜之感。今次作一個有系統的整理,相信有助於理解一國兩制在香港的落實,尤其是一些重要但又比較模糊的概念,而其中爭議最多是高度自治這概念。
中央對香港基本政策方針是3句: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高度自治這一句,過去其實也一再討論甚至爭論過。中央的解釋,是高度自治而不是完全自治。究竟高度自治和自治之間有何關係,又有何區別?
一般人有所混淆,是高度二字。高度一詞可以有不同的用法,有時可以用來做助動詞,例如讚賞,如果加上高度二字,變成高度讚賞,那又似乎是加強加高,高度讚賞應該在讚賞之上。放在自治的用語,一些人可能對高度自治的理解為比自治更高更大,變成超高度自治。這種在語意上的誤解,一直只是各說各話,直到後來中央強調,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言下之意,高度自治不但不是高超於自治,而是在自治以下的某一種狀態。
法制及財政自主 體現高度自治
如果看《基本法》的譯文,是把高度自治譯為「High Degree of Autonomy」,真的要準確繙譯,應該是高程度的自治。說得上是高程度,那當然不是百分之一百的完全自治狀況。
甚麼叫高度或高程度,那無法用一些很客觀的標準來劃一條線。但在制度上,已經有一些最基本的安排,例如香港有自己的終審權,這就是保障高度自治的一種體現。香港可以發行自己的貨幣,那又是高度自治的另一體現。香港財政獨立,自負盈虧,也可以自行決定稅收用途,這些都是一般地方政府所無。
但在制度上,中央還保留一些權力,例如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這就是在百分百自治之下的中央所保留權力。行政長官要定期到中央述職作工作報告,那又是中央在監督一國兩制在港落實的權力。至於政制發展,中央也有關鍵角色,那又是香港高度自治以上的權力了!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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