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於本年10 月1 日在內地實施後,剛過去的人大常委會也正式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有點諷刺的是,港人關注國歌其實是從球迷這幾年狂噓國歌開始,而這個行為一直被認為是極不文明,就如內地球迷今年3 月在長沙噓南韓國歌,內地亦有很多評論認為不能接受。畢竟國歌所代表的是一個國家,無論是對自己國家抑或其他國家的國歌,不管你是否喜歡亦應保持基本尊重。
當然在香港現時的社會氛圍,要就國歌法在本地立法肯定會引起一小部分人的意見,現時相關法律具體內容仍未確定,但如果從李飛所提的核心要素來看,有關法律在香港實行時應該是合理的。這5 個要素包括︰曲譜須按國歌法標準;國歌不能用作商業用途或二次創作;奏唱時必然有一定禮儀;在中小學加入國歌教育;及處理公開場合侮辱國歌的情况。這些核心要素其實亦對應國歌法相應條文,例如第一要素對應第6、第10 條,第二要素對應第8 條等,所有要素也可在條文中找得出來。
但如再仔細分析,其實國歌法的核心內容主要還是兩個概念:尊重及愛國。不妨將這兩件事看作是對國歌的最低要求和最終目標,即面對國歌,最基本你要對其尊重;而最終目標,是希望透過對國歌的理解提升愛國情懷。
從香港實際情况出發,透過立法去做到最低目標,即要求在適當場合播放國歌及奏唱國歌時表達應有尊重,應是相對較為容易達到的目標。當然現階段會有人提出不同場景試圖說明立法的困難,但在立法角度而言實在亦沒有需要將所有場景列出,因為到最終,不同個案究竟是否不尊重國歌還是應由法庭根據實際情况判決,這亦是香港實行普通法的優勢。
至於在學校加入國歌教育,肯定有人提出擔心洗腦的說法,但其實以香港的資訊流通根本沒有可能做到所謂洗腦。而且在教什麼、如何教等方面學校及老師都有很大自主度,我們應對香港的教育工作者有信心。一提加入國歌教育便跳到洗腦,很明顯是杞人憂天了。
有自由不愛政府但有責任尊重國家
有種論調認為國歌法縮窄了香港言論自由,這種說法也站不住腳。所有自由都應有條件,而言論自由的基本是要互相尊重。一邊要求自己可隨心所欲,一邊卻不尊重對方,這也不符合香港核心價值。現時條例目標不是不容許你對政權發聲,而是希望在播放國歌時候保持尊重。要明白國歌所代表的並非一個黨、一個政權或一個政治人物,而是一整個國家,包括她的人民、文化、歷史等。作為文明的人,你有自由不愛自己的政府,但卻有責任尊重自己的國家。愛是主觀情感,沒有人可強迫,但一個國家立法要求尊重國歌卻絕對合情合理。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7年11月8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