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沒有全面執法權……
假如沒有全面執法權……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陳恒鑌

接通內地與香港動脈的高鐵工程將告完成,過關形式的爭論亦已持續多時,民建聯早前進行的調查發現,有六成三市民支持在香港高鐵站內實施「一地兩檢」。反映兩地兩檢、車上檢等犧牲高鐵效率及乘客便利的建議漸失市場,而隨着市民對高鐵及「一地兩檢」的運作及效益的認識增加,高鐵落成及運作後帶來的實質便利及經濟價值逐步浮現,相信會有越來越多市民對項目踴躍讚好。   現時有關「一地兩檢」的主要討論,只餘下內地執法人員應有的執法權限。有聲音建議內地邊檢人員的權限應局限於CIQ(入境、關稅、檢疫),其他事宜則按香港的法規、程序及標準說了算。但這難免會造成執法上的困難及管理上的不便,小至隨地吐痰扔垃圾,大至吵架偷竊打大交,內地人員都沒有法理依據介入,事無大小必須請香港人員出面處理,費時失事。   「一地兩檢」利遏嚴重罪行   再者,若內地人員缺乏全面執法權及刑事拘留權,只會降低不法分子的犯罪風險及可處刑罰,鼓勵販運毒品、走私軍火等跨境犯罪「衝關」,透過高鐵站此「不完整」的關卡鋌而走險。以走私軍火為例,本港《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內地《刑法》卻可處無期徒刑;若干犯運毒,根據內地《刑法》最高可處死刑,而香港《危險藥物條例》的最高刑罰則是終身監禁。即使同為坐牢,香港監獄的條件一般亦較內地為優。若在高鐵站被逮到,並按香港法律處理,相較於在其他關口被捕,受內地法律制裁,亦算不幸中的大幸。長遠而言,本港恐成犯罪天堂及違禁品的國際中轉站。   關於刑事拘留權,有人聽到羈留設施便胡思亂想,心驚膽顫,心怕自己變成嫌疑人物,極力反對內地人員擁有刑事拘留權。豈料此舉只會令親者痛,仇者快,市民的安全失去保障,香港卻會淪為逃犯及恐怖分子的樂園。遭內地通緝的重犯及危險人物,在香港高鐵站,通過內地邊檢前,只要肆無忌憚,生事「博拉」,便能避開內地的嚴刑峻法,即使面對特區政府的檢控及監禁,亦除笨有精。   外國有成功例子可供借鑑   其實,世界各地均有「一地兩檢」的成功例子可供借鑑,當中最為香港人了解及熟悉的,要算深圳灣口岸的邊檢及管理模式。中央政府授權特區政府人員在深圳境內的港方口岸區範圍實行全封閉式管理,並擁有全面執法權,在執法及管理上相對簡化,港方人員既無須同時兼顧兩地法制,亦毋須仰仗內地執法人員在港方口岸區內執行內地法規。此做法自2007年口岸通關時實施,十年來一直運作順暢,客貨運川流不息。   保高鐵高效過關流暢簡便   因此,香港可根據《基本法》規定,透過立法或其他合法程序,將內地人員的全面執法權及刑事拘留權局限於指定範圍,做好內地人員的管理及監督,既賦予他們在高鐵站執法的法理依據,亦釋除部分市民對跨境執法的疑慮;既能保障國家及香港的安全,亦可維持高鐵的高效及過關程序的流暢簡便。   以上的方法,目的只有兩個,一是確保高速鐵路可以有高速的通關;二是保障香港口岸不會成為脆弱環節。政府提出的「一地兩檢」對市民和高鐵有利,雖非極佳方案,反對派即使反對,但至今我仍未見到比政府方案更好的建議。   原文轉載自《香港商報》 2017年11月5日   原圖:stheadline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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