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管治權 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
全面管治權 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

中央領導及特區政府官員過去經常強調須加強《基本法》的宣傳教育工作,絕非無的放矢,港人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確實存有偏差,故不時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爭議,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借題發揮,誤導市民。

在《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提及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他指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深化內地和港澳地區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以及「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反對派認為,中央強調對港擁有全面管治權,便等於損害「一國兩制」。但事實上,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不但不違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實際上更恰恰反映了反對派對「一國兩制」缺乏正確的認知。

不等於中央會為所欲為

我們不妨翻閱一下《基本法》,以事實來說話。《基本法》序言已開宗明義指出,國家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即香港的主權並不在香港,而是在國家,而完整的主權包括了全面的管治權;故此,依據法理和政治現實,從香港回歸祖國的第一天始,國家便已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無論大家同意不同意,這也是「一國兩制」下的法理和政治現實。事實上,依據《基本法》第二條,香港的高度自治是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的。試想一下,倘若中央不是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又如何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呢?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憲制基礎便是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故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豈非一個不證自明的道理?

更何況,強調全面管治權不等於中央會剝奪香港的高度自治,更不等於中央會為所欲為。正如《十九大報告》所表達的,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約束,全面管治權也需要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才能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不變形、不走樣。這樣的理解與論述,又與《基本法》有何牴觸呢?與現時的情況有何不同?自《一國兩制白皮書》發表以來,中央官員已多次強調國家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但每次也引起了一些爭議,尤其受到反對派議員的批評。但不要忘記,包括反對派議員在內的全體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均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但反對派卻連《基本法》背後的權力來源也不承認,否定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這還算是擁護《基本法》嗎?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7年10月29日

原圖:港台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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