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管治權涵蓋高度自治權
全面管治權涵蓋高度自治權

 

不出所料,十九大報告關於香港部分「全面管治權」最引起輿論關注。筆者希望特區政府官員要有敢言的勇氣,若是有人真的不明白,就要耐心地解釋;若是有人刻意扭曲的,就要及時地駁斥。   全面管治權一直存在   「全面管治權」一詞出現在「一、過去五年的工作和歷史性變革」(「一章節」)和「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三章節」)的報告章節裏。簡言之,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擁有全面管治權,過去事實如此,現在和未來也是如此。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全面管治中國每一個省、市、自治區和特別行政區。自從香港回歸祖國後,中央就已全面管治香港。   「全面管治權」在「一章節」的表述是「港澳台工作取得新進展。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深化內地和港澳地區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   香港特區設立是據憲法第三十一條法律規定,「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基本法》是設立特別行政區後,由憲法衍生出來的法律,是一部授權法。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子法從屬於母法。《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是憲法授權下高度自治權,是屬於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一部分。不能以香港高度自治權否定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實現有機結合   在「三章節」裏表述: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展示中共長期維持「一國兩制」方針的決心。要實現有機結合,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首先香港必須尊重中央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權,自覺地遵守《基本法》規定的特區高度自治權。   原文轉載自《都市日報》2017年10月27日   原圖:news.gov.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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