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九月初,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均構成罪行,應處以十五天以下拘留。依照《基本法》的必要行政程序,這項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
有報道指,人大常委會將於十月下旬審議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讓其於香港實行。根據《基本法》第18條,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區政府公布或立法實施。依照過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先例,人大常委會容許以特區政府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實上述法例。兩條法例通過時並無明顯問題,立法會亦順利地通過了法例。
但到《國歌法》時,情況卻截然不同。即使《國歌法》已於九月通過,在十月的兩場涉及港足的國際球賽開場前,仍有一群年輕流氓公然「噓國歌」。其中一次,大部份人士更做出不文手勢,甚至高舉「港獨」橫額。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香港回歸二十週年慶典上發表講話,指「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這些有組織的足球流氓,顯然已越過底線挑戰中央政府。
因此,在討論如何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時,人大常委會很可能會將噓國歌事件列作考慮因素。人大亦理應預計,立法局審議相關法例時定會僵持很久,因為親西方及反中的政黨如公民黨,已表明要求就《國歌法》進行公眾諮詢,以拖延立法程序。由於他們會再次在簡單的立法事宜上使用「拉布」手段,香港版本的《國歌法》難以在一年內通過。與此同時,中央政府與中港兩地的超過十三億愛國人士,將被逼忍受流氓繼續在不同場合侮辱國歌,並藉此宣揚港獨。
為預防事件再次發生,人大常委會應採用以下其中一個方案:
第一,以本地「公布」方式,而非本地「立法」方式實施《國歌法》。方案最大的優點是《國歌法》可即時生效,而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留有犯罪紀錄的刑罰應有足夠阻嚇作用。缺點就是以內地法律用語撰寫的《國歌法》的演譯可能會在本地法庭引起爭議。
第二,人大常委會宣佈《國歌法》具追溯力。追溯期應根據合理準則制定,即人大常委會宣佈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日子,估計會是今年11月1日。在這種情況下,過去兩次噓國歌事件中的違法者不需受罰,而又能給公眾一個警告。
第三,將追溯期定於三個月後,如2018年2月。如此立法會便須於三個月內通過《國歌法》,失敗的話,追溯期便於三個月期限屆滿當日生效,反對派別的「拉布」行為便會徒勞無功。
話雖如此,要由衷地尊重國歌只能由心出發,不能強迫。我們需要在從小教導小孩中國歷史以及其令人自豪的成就。國歌是一個讓他們表達對祖國的愛的好機會。
原文轉載自《中國日報》2017年10月27日
(原文為英文版,此中文版由《港人講地》翻譯,並已獲作者核實)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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