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李慧琼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國歌法》,下月一日生效,香港則要經過本地立法程序。《國歌法》規定侮辱國歌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歌與國徽、國旗一樣,都是國家的標誌和象徵。早於回歸之時,特區政府已通過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在香港予以施行。國歌、國徽及國旗有着相同地位,所以在香港引入《國歌法》,既合情合理,亦有先例可依。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筆者跟絕大部分港人一樣,支持這原本就是順理成章的法律在香港落實,但反對派對這類涉及內地的議題,照例危言聳聽,其一是擔心立法限制言論自由,其二是說容易令人誤墮法網。
要講道理,便先要擺事實。縱觀《國旗法》和《國徽法》在香港實施二十年,大家有沒有見到言論自由因而收窄?又是否見到有濫告的情況?筆者深信,除非是要存心侮辱國歌,否則《國歌法》的實施不會對一般市民生活造成甚麼影響。
立法規定國民必須尊重國旗、國徽和國歌,是主權國家的應有之義。社會要求法律條文要寫得準確,定義清晰,十分合理,但若因此上綱上綫,指責立法可能限制言論自由,甚至引起濫捕,藉此阻撓《國歌法》的落實,就是誇張失實,就是罔顧國民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國歌法》折射出來的現象並非個別例子。近年,香港部分人,尤其年輕一代多談個人權利自由,少談社會義務責任。自從雙學三子判刑覆核以後,部分人士更加變本加厲,批評政府選擇性執法,利用法律打擊異己,又說甚麼香港進入「威權」時代。
為了吸引眼球,更不顧事實,硬要用上「良心犯」、「政治犯」等字眼,完全無視他們入獄的原因,就是破壞公共秩序。
不顧事實 硬扯「政治犯」字眼
香港真的是實行「威權」統治?青年人真的是「生於亂世」?這些問題自有公論,最令筆者慨歎的,反而是愈來愈多例子印證香港正重蹈西方社會的覆轍。
不少西方知識分子早已指出,在自由主義的光環下,一旦社會過分強調守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隨之而來的就是流弊叢生,例如毫無節制地追逐個人認為重要的權利、喪失公民責任,以至對公共利益的缺乏承擔……這些現象不是相當熟悉嗎?
權利和責任分處天秤的兩邊。香港現時的問題,究竟是市民擁有的自由權利太少?還是社會對責任和權威的強調不足?如何令這個天秤保持平衡,值得大家深思。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7年9月6日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wenw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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