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任演繹 依法守法只一途
國際標準任演繹 依法守法只一途

經歷內訌風波,「佔中」決定在下月二十二日舉行電子公投之前,進行包括溫和方案在內的政改民調,並特別加入「三個(佔中)方案都不支持」的選項,表面上是爭取如實反映民意,實際上則是對早前商討日(三)的偏頗進行「補鑊」;但一個民調、三條問題,就能將「公提一言堂」,美化為「全民真普選」嗎?

在最近的一段時間,泛民經常將「國際標準」這詞彙掛在口邊,並將其視為抗衡政府政改方案,甚至進行其公民提名方案的「撒手」。然而,甚麼是普選的國際標準呢?本以為泛民既將國際標準當作「尚方寶劍」,理應有一套現存、嚴謹、行之有效、全球共通的制度規範;殊不知,他們口中的國際標準,只不過是在一九六六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中所指的「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當中包括兩點:第一是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第二是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偷換概念帶來誤導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並有一百多國家和地區簽署的一項公約,若其訂為國際奉行的國際標準,明顯存在落差和誤導。

第一,該公約是近半世紀前的產物,若僅作為參考,還可以;但若奉為神明,則非常過分,香港將不是政制發展,而是政制倒退。

第二,標準與原則,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是具體規範,一個是方向定律,將國際公約的條文,化作香港普選的標準,明顯是借用偷換概念,迷糊主次的手法,作為鬥爭手法,可以說是高招,但對會對社會和政制發展帶來誤導。

第三,國際公約與本土立法是兩回事,綜觀國際經驗,各國或地區都會結合本身的情況,從不同的角度去演繹,甚至索性不理會該公約,事實上,各國或地區都宣稱符合該公約,但其制度內容卻各有不同。同時,從未有一個國家或地區,單純因牴觸該公約而被制裁。明乎此,所謂「國際標準」的意義和作用,以及應如何看待,相信大家都心裏有數。

勉強闖關 違紀亂法

要落實國際公約,首要經過本土立法,才能落實執行;但「六. 二二公投」的三個候選方案,其主軸就是被包括兩個律師會認定為違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因此,無論其是否符合「國際標準」,在法律和政治上,都是不及格。勉強闖關,便是違紀亂法、衝擊法治。

民主政制的目標,不在於追求所謂「國際標準」的普選,而是確保政府能有效管治,依法守法是最主要的標準;若是抄捷徑小路,不惜犯法以爭取提早實現普選,只會將特區帶進動亂深淵。況且,現行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體制,特區在幾乎有權無責的特殊照顧下,唯一需要履行的責任,就是擁護《基本法》和依法守法;否則,香港還憑甚麼去享有其他內地省市沒有的權利,連帶令一國兩制的基礎,恐也面臨挑戰。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4年5月28日

原圖: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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