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日前推翻原審裁判官在兩宗非法集會案的判刑,改判16名被告即時入獄6至13個月不等。相對於當日群情洶湧的衝擊情境,以法論法,新刑期絕對是輕巧寬鬆,但卻因被告的身份及其不能在未來5年參選,反對派和海外力量一下子將其形塑為「世紀冤獄」。在法治社會,違法就是違法,100個「公義」理由都只是量刑求情。法義本共存,違法絕不合義,抗命若不服刑,憑什麼說公義?
違法達義須煞停
在「有識之士」的煽惑下,「公民抗命」一度成為琅琅上口的時代箴言,更成為新一代所謂政治覺醒、有理想有抱負的政治圖騰。在這基礎上,「有識之士」食髓知味,持續「加碼」,不斷再創「以法達義」「違法達義」「勇武抗爭」的升級版,若不煞停,會否出現「港獨」革命甚至「恐襲達義」的新一波政治抗爭口號?不敢想像,但完全不能接受!
「公民抗命」和「違法達義」,表面上是正氣凜然的政治理念,但實際上是試圖將違法行為和暴力行為合理化和神聖化,也是全球都不曾出現的世紀大謊言。須指出,若要改變社會,無論是在體制內外,都有眾多途徑方法可以選擇,但若由犯法開始,就不應獲得支持和歌頌,如果自以為有道理、行公義,就可以無視法治,這是一廂情願的天真和自大。
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判生死、斷是非。對於今次事件,「違法達義」其實就是鼓吹「我即正義」的傲慢和自以為是。
承擔法律責任,本來就是「公民抗命」或「違法達義」的要旨,法庭判刑目的離不開阻嚇犯罪、合理懲罰和鼓勵改過自新。「定罪」就是求仁得仁,不能說是政治迫害。今次判決正是對所有人一記當頭棒喝,讓渴求公義的年輕人,不要再盲動妄為;在追求民主公義之時,必須認真檢討激進抗爭路線,不能忘法違法。
須承擔法律責任
就此,本人認為:一、基本法和香港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是絕對的、不受監管的,公義當前仍須堅守法律義務。二、自由行使權利不得破壞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寧,不得損害公共財產和其他私有財產,不得損害他人權利和利益。三、自由行使權利不得使用涉及衝擊、襲擊執法或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否則,一切都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不因政治光環而倖免。
原文轉載自《香港商報》 201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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