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香港菁英會秘書長梁秉堅
隨着高等法院對新界東北案及「重奪公民廣場」案作出的判決,16人都得到應有的懲罰,真可謂「大快人心」,亦彰顯了香港法治精神。上訴法庭判詞指出部分有識之士鼓吹「公民抗命」、鼓動他人犯法,煽動、蠱惑青年人去衝擊社會秩序和破壞法治,令部分青年人自以為是、自欺欺人,不用理性、溫和的方式表達意見,偏偏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親手將自己送入監獄。
近日,反對派打出判決是「政治迫害」的言論,指此次裁決有政治目的,企圖混淆視聽,掩飾反對派踐踏法治的行為,漠視案件的客觀存在的證據。
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法治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框架,是香港重要的核心價值,具有最高的地位。抽象地說,法治是法律原則,是國家管治的根本,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基礎。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是法治之本,就是犯罪,不論任何甚麼原因,違法就不能接受,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即只要你生活在香港,就必須遵守香港的法律約束。香港的法律是絕對不能以自由行使權利作為違法的藉口。
所謂「公民抗命」是指人民的公開、非暴力、依照良知而作的政治性反抗法律或行政行為。在理論中,不同思想家們對「公民抗命」有不一致的理解,有人認為「公民抗命」不合法,因藐視現存法律而視為違抗行為。有人認為意在抗議某些法律或政治上的決議,有其道德理由,故非犯罪或革命即不算違法。
因此,很多民主國家容許「公民抗命」的表現,但在法律或政策未有修正前,表現抗命者仍須依現行法律或政令行事。基於上述理解,高等法院對新界東北案及「重奪公民廣場」案的判決理據充分,無論任何理由,這群青年人都必須要為他們的違法亂港行為負上法律責任,這完全是他們咎由自取,不能怨天尤人。
原文轉載自《都市日報》2017年8月25日
原圖:wenw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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