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三天之內,上訴庭接連兩度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將16名參與2014年兩宗衝擊立法會大樓和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被告,刑期由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大幅提升到即時監禁6至13月。同一宗案件,罪名未改,但刑期卻是先寬後嚴,由此反映社會和法庭不再容忍有人借「我即公義」去遂行「違法達義」、衝擊法治的歪行,希望能撥亂反正,嚴正遏止日趨失控的勇武嫉恨歪風。
不容暴力違法濫觴
過去十多年的香港,經濟顛簸迫促政局譎詭,2003年的「反23條」打開了潘朵拉魔盒,昔日的經濟都會逐漸沉淪為示威之都,而關鍵的轉折,就是以立足本為號召的「新型抗爭」,以堵路、佔領等代替以往泛民遊行完畢、「夠鐘」散會的傳統示威方式,示威者與員警衝突的情況日增。隨着反高鐵運動失敗後,激進本土思潮湧現,並且由街頭滲進議會;及至非法「佔中」和「旺暴」,「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以武制暴」更成濫觴。
刑罰必須有阻嚇性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於改判黃之鋒等「雙學三子」監禁的判詞中指出:「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他又說:「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
其實,每人都有各自的理念和理想,亦有實踐其理念和理想的部署,本身不存誰是誰非的差異。但若只懂偏執「我即公義」迷思,並且不惜選擇抗爭、挑戰法律和體制,無論其手段是和平或暴力,亦無論其政治陳義如何崇高,都只會處處是戰場、日日見兵戎,始作俑者必須承擔其政治風險和社會代價。判處滿腔抱負年輕人入獄,並非社會所樂見,但若任何法治社會都有責任根治「以暴易暴」的亂象;為了維護公眾秩序和利益,刑罰必須足以阻嚇同類暴力罪行。
接連改判較合理刑罰,帶出了3個重要信息。第一,對所有有意嘩眾取寵或使用暴力政治的人士作出明確示警,言論自由不能以暴力抗爭去踐履,否則刑責自負。第二,公義天秤嚴正不阿,不會因犯事者年輕或有理想而盲目傾斜。第三,給社會大眾一個說法,就是要堅決維護法治社會的是其是、非其非價值觀。
原文轉載自《香港商報》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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