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三步走 港有更多主導權
一地兩檢三步走 港有更多主導權

香港高鐵西九站的一地兩檢方案,屬典型解困新聞學的課題:即這個流程要「如何」(how)做,才可以做得到。因此,方案的具體細節出爐之後,傳媒的報道手法,也是列出各種不同的情景推演,預計到時會「如何」應對,例如:有孕婦在車廂內產子、有乘客跳車進入路軌,以至如何上Facebook等。

提請人大授權勝改基本法附件三

既然許多傳媒已這樣做,筆者今次會用解困新聞學的「底綫分析」方法,釐清現時一地兩檢的三個關鍵安排,解釋設計上如何盡量避免觸及各種「政治底綫」,故在實際運作時,該較其他安檢方式更能保障本港利益:

(1)修改基本法附件三Vs提請人大授權

一地兩檢具體方案正式公布以來,不少人已忘記曾有議員提過「以修改基本法附件三引進全國性法律」此建議。事實上,政府現時公布的「三步走方案」(即香港與內地先簽訂合作安排,再由人大常委審批確定,然後本地立法),實在比起「修改附件三」這方式更好,因為此舉讓香港有更大空間,也有更多主導權。

為甚麼「三步走」明明牽涉「提請人大常委」這個步驟,卻讓特區有更具主導權呢?因為反過來看,若然要以「修改附件三」來實踐一地兩檢的話,就要先立一條名義上屬「全國性法律」,但實際上只關乎西九站單一安排之「針對性條例」。結果,便如同「中央代特區立法」,再透過基本法附件三「下載」到香港--故法理上,有可能會觸及「違反一國兩制」這條底綫;而情感上,由上壓下來,也更令香港人恐懼。

至於以「三步走」達成一地兩檢,第一步是香港以特區身份,跟另一城市(深圳)或省份(廣東)共同決定如何合作,比起中央先行立法,至少身份上比較對等。再且,萬一香港政府真的跟內地省市談不攏(雖然各方應已有共識),理論上,更可不提請人大常委審批;實際上,特區政府已明言因為要先聽立法會意見,所以不會趕在暑假提請人大常委--既然特區可自訂立法時間表,反映香港一方有相當程度主導權。

(2)特區內再設特區Vs在基本法外設口岸

了解過不驚動附件三對香港人有甚麼好處後,下一點則跟基本法第18條第二句有關,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亦即要怎樣做(也是how),才可以讓內地負責邊境工作的人員在西九站執法,而同時又不會牴觸上述條文呢?

概念上,只有兩個辦法:第一是把內地口岸的範圍「勾出來」,不行基本法,就不會違反基本法;第二,是在特區內再「僭建」可容許實施內地法律的「特區中的特區」--第二個方法明顯較差,因為要在基本法基礎上另訂「實行內地法專區」,肯定觸及修改基本法或釋法這兩條底綫。(基本法本身已是在內地法律框架內實行普通法,第二個方法是要再在普通法基礎上行內地法律!)

租賃口岸區免「割地論」反彈

留意第一個方法:「勾出來」,也有兩種變奏:(A)重劃香港界綫,縮減特區範圍;(B)租賃口岸區,讓內地人員在「全封閉式」範圍內執法。方式(A)會觸及民主派經常怒吼的「割地論」,也有建制派輿論質疑香港是否有權主動提出修改地界,觸及「港獨自決」這條底綫,為免兩頭不討好,方式(B)能讓特區繼續擁有業權,必定是較佳答案。

(3)內地法律管理Vs只作清關檢疫

即使用「租賃」這個方式,仍有聲音批評為何要在「內地口岸區」全面實施內地法律,為何不只作「海關、出入境和檢疫」(簡稱CIQ:Customs, Immigration and Quarantine)安排就好,毋須讓內地人員「過分充權」云云。

免逃犯利用須全面施內地法

問題關鍵,原來在於香港跟內地仍然未有正式的「引渡安排」:現時只有內地一方把涉嫌觸犯本港法例的人移交特區,但回歸以來,特區從未移交過任何疑犯返回內地。假如西九站只能容許進行CIQ程序,反而有機會令內地逃犯借此滯留該站,衍生難以估計的法律問題,徒增香港社會整體壓力。

除非立法會在今年內通過容許香港引渡逃犯往內地的條例,否則「只容CIQ」這條路並不行得通。但在「銅鑼灣書店事件」的陰影下,似乎通過「西九站內地口岸區全面實施內地法律」這方案,反而比起「香港立法容許引渡逃犯往內地」更少爭議,觸及更少香港人的神經,所以在底綫思維下,在「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是較佳答案。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 2017年8月1日

原圖:政府新聞網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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