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基本法》第一○四條,香港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憲制要求,也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責任。試想一下,香港立法會的職權全列明於《基本法》內,《基本法》也是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來源,立法會議員能夠不擁護《基本法》嗎?不擁護《基本法》,還做甚麼議員?不如選也不要選算了。至於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問題,這也是公職人員的基本責任,作為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自然應效忠香港特區,同樣是毋庸置疑的。
故此,劉小麗、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還有較早前的梁頌恆和游蕙禎等人,刻意踐踏《基本法》第一○四條,挑戰《基本法》的權威,被法院裁定失去議員資格,是不難預料的,更不涉及任何政治考慮,完全是以法論法,不依法宣誓便沒有資格擔任立法會議員,他們完全罪有應得!
更可恥的是,在劉小麗等人失去議員資格後,反對派竟遷怒於市民,連日來不斷在立法會拉布和擾亂議會秩序,導致財委會多次提早休會,最終令到多項惠及民生的議案無法通過,社會利益嚴重受損。筆者想問問,劉小麗等人的議員資格被取消,是社會大眾的錯嗎?為何普羅大眾要成為反對派的政治人質和犧牲品?
須視乎法律要求程序
在高等法院作出裁決後,一些反對派議員和戴耀廷竟公開要求特區政府不要把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和劉小麗、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四人的補選湊合在一起舉行,我十分反對這做法。在甚麼時候舉行補選,須視乎法律要求、既定行政程序和專業判斷,不應有政治考慮。反對派公然影響補選日期,背後是政治利益上的計算,目標是要維護反對派的政治勢力。但特區政府如何舉行補選,需要考慮維持反對派的政治勢力嗎?需要為反對派度身訂造嗎?反對派從政治計算出發,罔顧合理正當的行政程序,這便是他們口中經常提及的「守規矩」?
事實上,由於各議員被DQ的性質一致,且被DQ的時間相近,從妥善運用公帑及維護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安排六個議席一起補選是比較合適的。今天的香港經已夠政治化了,選舉必然伴隨着社會爭議,港人會希望見到連續不斷的選舉和政治紛爭嗎?至於所有議席合起來補選的話,是否不利於反對派陣營,根本不應是政府及公眾的考慮!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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