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內地口岸區 應增更多法律例外情况
一地兩檢內地口岸區 應增更多法律例外情况

醞釀多時的一地兩檢方案出台,一如所料,引起各方意見紛紜。高鐵撥款獲批後7 年,一地兩檢始有定案,其中橫跨3 屆政府,當中的複雜程度可想而知。高鐵可以帶來什麼好處,政府和我本人過往都已多次論述,也不可能讓已花上近千億元公帑興建的工程付諸流水。然而社會上仍有聲音覺得根本不需要高鐵,更不值得為了高鐵的好處去處理一地兩檢這個燙手山芋。其實這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我相信兩方的朋友都難以說服對方改變看法,所以只有在「需要高鐵」這個前提之下,討論才可以繼續下去。

法律上不容有所妥協

即使我是支持「需要高鐵」的一方,我也認為在法律上不容有所妥協。政府和內地的法律專家已就此研究多年,我相信出台的方案必定經過深思熟慮。社會上很多法律專家、學者、執業大律師和律師,甚至是我自己都曾經提出不同建議讓政府考慮。無論政府拿出什麼方案,一早可以預見必定會引起爭議。對我來說,每個方案都有其合理性,也有缺點,而最終判斷是否合法的就是法庭。據聞已經有市民就政府方案提出司法覆核,雖然程序上是否可以在這個階段提訴仍有疑問,但我相信到最終這個爭議將會是法庭解決。

除了少數專家在研究法律問題,社會上十之八九的討論都是關於觀感和信心。政府提出設內地口岸區,內地將有全面司法管轄權,少數例外情况除外。有意見認為這樣的安排實在難以接受,提出只執行內地清關、出入境及檢疫(CIQ)相關法例已經足夠。首先要注意的是,提出只執行內地CIQ法例的朋友在原則上已經接受一地兩檢合憲,他們只是對執行內地法例的程度有不同意見,否則他們應該連CIQ也反對,這樣才合乎邏輯。在這個前提下,全面實施內地法律實有實際需要。試想假如有內地通緝犯乘搭高鐵,在沒有經過關口的情况下到達香港段,他在車上發難傷人。如果內地沒有全面司法管轄權,刑事罪行只能由香港執法人員處理,而兩地又沒有引渡協議,對國家安全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缺口和漏洞。據我所知這是商討方案歷時多年的主因。

以上情况會於南行列車發生。我知道香港朋友比較關心北行列車,市民在香港段的權利有沒有被削弱,特別是關於言論和表達意見的權利。現時方案有6 個例外情况在香港段或內地口岸區發生,仍適用香港特區法律及受香港法院管轄,正正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香港人的合理權利。我認為政府和內地應研究加入更多例外情况,例如關於剛才所說的言論和表達意見仍受香港法律保障,我相信這將大大減低香港市民對一地兩檢的負面觀感。

這是我個人的主觀願望,能爭取多少仍是未知之數。在沿用現有方案下,很多泛民朋友提出非常擔心,不知道哪些行為在內地口岸區會違反內地法律。我個人認為這樣的擔憂實在有點不明所以。一名市民如果於內地口岸區出現,即是他剛從內地回來,或是準備返回內地,那麼他自己認為在內地做什麼會違法,在內地口岸區也是一樣,我不明白有什麼需要擔心的地方。如果有些朋友根本不打算回內地,內地口岸區內用什麼法律也與他無關。所以我認為最緊要是物理界線清楚,在那兩層過了那條界線,你在深圳會做什麼就繼續做,沒什麼好擔心的。如果心理上真的接受不了在這些地方要守內地的規矩,也許經其他舊有口岸過境是更好的選擇。

另一個信心問題是市中心設內地口岸區會令跨境執法更容易,我明白這個擔心源於去年那件不愉快事件。我只能說一個邏輯問題:如果真的是這樣無法無天,其實現時多個市中心的軍營也有這個效果,內地執法人員把人帶回軍營,也可神不知鬼不覺將人帶回內地。邏輯上我認為西九總站沒有增加這個風險。

政府應盡可能解決市民信心問題

說到最後,我個人真心認為高鐵通車和一地兩檢對香港的發展非常重要。在不違反任何法律原則之下,政府應該盡可能解決香港市民的觀感和信心問題,例如增加內地口岸區由香港法律處理的例外情况,令一地兩檢不會好事變壞事。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來稿原題為「一地兩檢的法理情」)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7年7月28日

原圖:運房局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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