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四名前立法會議員被法庭裁定宣誓無效,被即時取消議員資格。泛民的反應十分離奇,居然把矛頭指向特區政府,怒斥政府不應該司法覆核。首先,眾所周知,如果他們當日正正經經地宣誓,不要「玩嘢」,根本沒有人可以褫奪他們的議員資格。看來,「永遠都是別人的錯」已成為了泛民的格言,他們完全不懂得反省為甚麼會遇上今天的麻煩。而且,居然有身為律師的泛民議員說,不能夠完全認同法庭今次的判決。恐怕泛民某程度上已經失去理智,不知道自己在說甚麼,還望他們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不要利用民生議案做人質。
宣誓應莊嚴 無關釋法
其中一名失去議員資格的前議員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說,是人大釋法、濫用司法程序去改寫選舉結果。這種說法誤導到極點。去年,人大釋法要求宣誓人真誠、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這些要求都合情合理,而且並不是新添加的元素,而是有效宣誓的一貫要求。換言之,即使沒有人大釋法,四人所採用的那種宣誓方式法律上仍然有可能被視作無效,歸咎人大釋法並不合理。再者,為甚麼當初要釋法呢?不就是針對梁、游二人的辱華宣誓嗎?罪魁禍首明明是梁、游,他們反而怪責人大釋法,這不就是「對人不對事」嗎?
如果真是濫用司法程序,法庭大可以以此理由拒絕受理這宗官司,或以此理由判政府敗訴。但很明顯法庭並不認為存在濫用司法程序。明明是自己的宣誓出問題,反而批評政府不應提出覆核,這就好像有人犯法被捕,然後怪責警方浪費警力,哪有這樣荒謬的道理?泛民刻意淡化宣誓的莊嚴性,但宣誓是《基本法》的要求,絕對不是可有可無的。宣誓有效與否,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判斷,這也是今次法庭判決的主要理由,並不存在任何「打壓」。相反,如果政府或任何人明知議員的宣誓有問題而不跟進,這樣更加危害公眾利益。
泛民說來說去,又是「死剩」那一句:他們是民選的。不過,正如筆者多次指出,民選不是「大晒」,不是民選議員就可以為所欲為。民選議員也要守法、守規矩。如果法律可以任由他們在誓詞上「加鹽加醋」,或容許他們在宣誓儀式上做出一些不莊嚴的舉動,那麼這個宣誓到底還有甚麼意義呢?如果他們的宣誓是無效的,他們又怎可以上任做議員呢?這個簡單的道理不需要去請教法官或律師,一般人都能夠明白。
令人費解的是,泛民又想走「不合作運動」的回頭路。到底泛民是江郎才盡,還是真的想繼續「為反對而反對」?這值得他們反思。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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