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董丘健和
去年轟動一時的立法會宣誓風波終於塵埃落定,高等法院裁定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四名議員宣誓無效,全部在宣誓當日起喪失議員資格。連同去年被法庭裁定喪失議員資格的梁頌恒、游蕙禎二人在內,立法會一共有六個議席出缺。法庭判決起着撥亂反正的作用,更為往後的公職人員宣誓確立標準。
過去數屆立法會多名激進議員,他們於宣誓就職期間「騎劫」宣誓程序,包括手持道具,在宣誓前後高呼口號,以咳聲不讀出部分字眼等,作為宣示個人政治立場的平台,一直引起社會非議。然則由於當時對他們從寬處理,只要議員一字不漏地讀出誓詞,即使在宣誓前後加插任何字句,都不會影響宣誓的有效性。結果事件往往不了了之,同時他們變本加厲,甚至演變成有議員通過宣誓程序,宣示「自決」、「港獨」等違憲主張,公然挑戰《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為宣誓爭議及其後的人大釋法埋下伏綫。
以後不敢兒戲
如今法庭根據《基本法》第104條(連同去年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作出判決,規定議員宣誓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求:一、宣誓人必須嚴格按照誓詞的形式及內容宣誓;二、必須莊重真誠;三、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如他們違反以上要求,則被視為故意拒絕或忽略誓言,會被取消就任資格及必須離任。法庭判決一來起着撥亂反正的作用,二來確立了往後公職人員的宣誓標準,以後議員宣誓必須遵從有關規定,相信他們往後都不敢在宣誓程序作出這般兒戲言行。
然而非建制派議員一如既往展示其「神邏輯」,將自身的過失諉過他人,更形容判決等同「政府向港人宣戰」、「立法會最黑暗的日子」,此舉無非又是一種「打悲情牌」的仇恨式操作。事實上,任何議員不論直選間選以及票數的多寡,均必須依法宣誓及遵從議事規則。只要他們合法宣誓,才能夠正式就任,去履行對選民的承諾。更何況四年任期來日方長,議員有不少機會監察政府,實在不必要「騎劫」莊嚴的宣誓場合,作為宣示個人政治立場的平台。如果他們不願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大不了不做議員,回到街頭繼續搞政治抗爭,只要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無人可以阻止他們。
今次法庭的判決,無疑為新一屆政府銳意改善行政立法關係的勢頭蒙上陰影。然而香港的民主發展及社會和諧,是建基於堅實的法治精神之上,修補社會撕裂不等於政府要在法治上作出妥協,政府與各大陣營建立友好關係必須依法進行;否則政府有法不依,這些所謂「和解」也只是建基於浮沙之上,對未來管治只會百害而無一利。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7年7月18日
原圖: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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