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事實 理性討論特首普選
釐清事實 理性討論特首普選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深圳與部份立法會議員的一席話,在香港引起熱議。但熟悉「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人,會覺得喬主任指出兩個「前提」只是重申中央一貫的立場,並無新意,也沒有什麼可以爭議的地方。喬主任指出:

(一) 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基本法是中央政府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小憲法」,香港崇尚法治,遵守基本法自是應有之義。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以無論香港人是否同意,行政長官普選辦法也必須符合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基本法第四章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 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因此,行政長官的候選人需要由“提名委員會”經過“民主程序”提名,是必由之路。

喬主任明確表示在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規模上可以有適當的調整空間,香港社會亦要討論解決兩個問題,就是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和提名多少位候選人。這兩個問題將會是公眾諮詢的重點。

(二) 中央政府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

香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而成立的特別行政區,並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是中國境內的地方性選舉。根據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由香港人投票選出的行政長官,還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的任命權是實質的,這是「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安排,不能與其它國家的元首選舉相提並論。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試問與中央對抗的人又如何能夠做到雙重效忠呢?

2012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中央已提出行政長官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就是:愛國愛港、具備管治能力、被香港人接受。喬主任坦率承認「愛國愛港」難以定出具體標準,亦無法用法律條文加以規定,要分別由提名委員會、香港選民和中央政府作出判斷。

換一個角度看,行政長官的管治能力包含多方面的要求。香港大學民意研究的其中一項是“特區政府處理與中央的關係”。香港與內地的發展息息相關,行政長官必須了解國情並善於與內地溝通,才可以妥善處理兩制間出現的矛盾,配合國家的發展為香港策略性定位,以促進兩地互利共贏。試問與中央對抗的人又如何能夠做得到呢?

所以喬主任所指的兩個前提實在是順理成章,原本不必大張旗鼓地說明。由於香港有部份人罔顧現實,不按基本法辦事,並揚言要「佔領中環」,中央又怎能不釐清事實呢?希望香港人都能夠易位思考,平心靜氣,理性務實地討論行政長官的普選辦法,讓香港的民主發展能夠繼續向前邁進。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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