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為甚麼一地兩檢屬於政治敏感議題,以至被形容為特首林鄭月娥的第一個政治炸彈?因為問題除了理性的法治層面,還牽及情緒的恐懼層面。
與陰謀論糾纏 難有任何結論
如5年前梁振英甫上任便遇上國民教育風波:理性探討國民教育應包含甚麼內容的話,炸彈應該爆不了,只是一跟「洗腦」此詞掛鈎,受眾對國民教育便傾向負面聯想(如以當權者為本位的歷史觀,會欠缺多角度思考),結果往往愈想愈多、愈多愈亂、愈亂便愈恐懼,繼而道理全聽不進,並索性無差別式反對:不開始,便不用擔心——此乃所謂後真相(post-truth)時代的思考陷阱:受眾不再理會真相(現實是網絡世界就任何歷史事件也有多角度評論,教師和學生一搜尋便找到,哪會輕易被洗腦?),被情緒主導,由恐懼取代邏輯作決定。
花筆墨回想國民教育一役,因為一地兩檢問題也可能衍生類似恐懼。簡單來說,就是「今天內地機關在西九高鐵站執法,他日難保公安以此手段,在香港任何角落隨時拉人」之類的陰謀論——由於未來會變成怎樣無人能料,故這類說法基本上無從完全推翻,極其量只能推論其可能性。不過,一陷入「這種情況真的100%不可能發生嗎?」的思考迷宮,便教人愈想愈多,愈想便覺得愈易發生,於是也愈想愈驚。
從解困新聞學角度分析,與其跟陰謀論糾纏,嘗試爭辯未發生的事之可能性,結果又不會得到任何結論,不如索性用理性的「比較法」:即列舉在西九高鐵站進行一地兩檢的所有方式,看看哪種有最少負面影響,令公眾產生最少恐懼。
設特區中特區 做法未必理想
在西九高鐵站進行一地兩檢程序,原則上只有兩種方式:
.加法:指定高鐵站某些範圍容許內地人員執法,可視為在特區之內再加多一個特區,也等同中央賦予內地人員更大權力。
.減法:把內地人員在高鐵站執法範圍,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剔除,即內地人員仍算在「內地境內」執法而並無擴權,只是特區範圍稍為縮減。
除了這兩個方法,筆者曾經提出把一地兩檢的關卡放到高鐵內地段沿綫各站,並參照深圳西部通道的方式複製,以減少政治爭拗。但本文討論範圍旨在聚焦以西九高鐵站作一地兩檢,故從法理原則考量,便只得以上兩法。
所謂加法,乃透過增加基本法附件三,由全國人大通過加入一條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讓西九龍高鐵站可以駐國內的邊防人員。留意目前附件三所包含的12條法律,全部由國家本位出發,牽涉國體和國策(《國都、紀年、國歌、國旗決議》、《國慶日決議》、《領海聲明》、《國籍法》、《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國旗法》、《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國徽法》、《領海及毗連區法》、《特區駐軍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即使看似專為特區而訂立的《特區駐軍法》,其「本位」仍是中央,目的是為了令軍隊可被「依法」調動——皆因基本法第14條寫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
香港主動提出重劃 可減焦慮
相反,西九高鐵站的一地兩檢安排,則只算是地區事務(港、深、廣)而不屬國家事務,難言中央要為一個站的行政安排,度身訂造一條「全國性」法律;另一方面,從散播恐懼的角度出發,若有人揚言中央今後將不斷以全國性法律為名、但針對性為實,為香港事務先在人大層面立法,再透過附件三「下載」到特區,則無疑會令人覺得有違一國兩制之初衷,並叫不少港人感到焦慮——故不論從中央還是由特區角度看,在特區內再加個特區,其實都不太理想。
減法又如何?此法優點是特區主導:即特區政府表明是為了在行政上實施一地兩檢之便,主動提出重新劃綫,修改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中的附表2: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陸地及海域,並提請中央接納——從應對部分港人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恐懼與焦慮來看,減法由於是特區主導,加上內地執法人員並無擴權,理論當會較易接受。
港屬中國領土 何來割地
固然,有批評指減法令特區範圍縮小,甚至有「割地」之說,故難以接受云云。首先,「把內地人員執法範圍從特區剔除」絕非割地——基本法序言之首句,正是「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內地人員執法櫃位繼續在中國領土,又何來割地?
其次,有關特區範圍縮小划不來之辯,則屬成本效益分析:縮小幾個櫃位的空間作一地兩檢,以換取高鐵成效,是否划算?不妨交公眾決定好了——畢竟理性衡量空間範圍的成本效益,總好過情緒性地一刀切甚麼也不要!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 2017年7月10日
原圖:MTR、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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