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事件」-- 點指賊賊、誰人是大賊?
「斯諾登事件」-- 點指賊賊、誰人是大賊?

 

引起軒然大波的「斯諾登事件」以他本人順利合法離港告終,然而並不代表事情可以告一段落,只因此事值得研究和跟進之處不少,亦讓香港上了寶貴一課。然而,坊間已有不少論者循不同途徑點評特區政府處理今次事件的手法,筆者不擬加入,反倒希望提出一些易被遺忘之處,希望社會多加留意。

「斯諾登事件」曝光之初,根據本人逾三十年的國際執法經驗,馬上觀察到兩點:

1. 美國政府竊取港人通訊資料,嚴重違法香港刑事法例,違者可被判囚。執法部門應有責任加以立案徹查,「竊密」行為是否在本港司法區發生?若然屬實,警方應盡快執法,將違法者繩之以法;

2. 據斯諾登本人透露,美國駐港領事館內原來一直都有美國中央情報局人員蟄伏,作為香港市民,我們不禁要問,中央情報局人員被派駐美國領事館所為何事?此職位有何作用?筆者認為,港府相關部門有必要徹查事件,在本港法律框架下,截取此人員的通訊紀錄,了解對方在港與誰聯絡,以及是否有外國勢力介入本港事務等。

美國政府在斯諾登合法離港後,即對特區政府口誅筆伐,一時批評特區政府沒有履行引渡協議,一時又恐嚇指讓斯諾登離開香港,會對港美,甚至中美關係帶來負面影響。先不論斯諾登有否違反美國法律,斯諾登今次「爆料」,其中一項指控正正是美國非法入侵香港的政府人員和大學的電腦系統,特區政府保安局亦曾就此致函美方,要求澄清相關指控,至今未有接到任何回覆。美方不回應合宜的查詢,反過來批評依法治精神辦事的特區政府「放生」斯諾登,泱泱大國,可會羞恥汗顏?

其實筆者懷疑美國政府正在自編自導的「大龍鳯」!他根本不敢引渡斯諾登,因為從執法角度來看,那會公開張揚已向法庭取得逮捕令,打草驚蛇令斯諾登有機逃走!然後批評特區政府以向國民交代!

有評論就指出,一直以「世界警察」自居的美國,今次事件後已淪為「竊取別國機密、侵犯別國國民基本人權」的盜賊,犯罪者倒過來威嚇受害者,其「只有美國人配有人權」的橫蠻和囂張態度,才應受到譴責!

事發後,筆者一直留意各方反應,第一個就事件表態的政黨是民建聯。該黨由李慧琼這名「三料議員」(行政會議、立法會及九龍城區議會)帶領,冒雨由中環遮打花園出發,遊行到花園道的美國領事館,抗議美國中央情報局非法監控本港電腦網絡,侵犯香港市民私隱,卻遭號稱民主大國代表的美國領事館,拒絕接收請願信。美國政府日復日聲稱自己尊重民意,對香港人的合理訴求卻拒絕以對,該國是否尊重香港民意,正視自己的錯誤,市民可以自行判斷。

反觀一向以「香港法律代言人」自居的公民黨和大律師公會,長期霸佔立法會法律界功能界別議席,至今對事件的態度仍是曖昧不明。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同樣是公民黨黨員,以往事無大小,只要涉及「法治」、「人權」,他都會即時高聲譴責,相信市民都想知道,郭議員對於有人涉嫌觸犯本港法律和嚴重侵犯本港市民人權,到底有何意見?對事件噤若寒蟬,還有資格做立法會法律界的代表嗎?事已至此,期望公民黨和郭議員能一視同仁,以處理「湯顯明事件」的蠻勁去要求美國政府解釋侵犯香港市民私隱的行為,秉持公道在立法會動議向美方提出質詢,千萬別因為對方是美國就輕輕帶過。

「七一」將近,不少民主派政黨都會鼓動市民上街,市民決定參加與否前,宜先了解各政黨在「斯諾登事件」中的立場。正如筆者所說,事件是一面「照妖鏡」,市民藉此可輕易得悉,各政黨到底是為香港市民,還是崇洋媚外,只懂對自家政府恣意撻伐,在外國勢力面前則自我矮化、屈枉公義;這樣的政客可以為我們爭取真正的民主自由嗎?

圖:voachinese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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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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