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香港律師會副會長彭韻僖
人體器官移植是近幾個月很受社會關注的問題,我剛與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醫生、香港器官移植基金會創會主席何繼良醫生及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副主席黃幸怡律師在電台做了一個訪問。高永文局長實在很有心,在任期尾聲仍努力不懈地工作,在6月14日召開諮詢會,商討三個有關器官捐贈及移植的議題: i. 應否降低活體捐贈者的合資格年齡; ii. 配對捐贈;及 iii. 預設默許機制。 近期發生了不少急需器官的個案,呼籲市民作器官捐贈。如急性肝衰竭的朋友需要有心人捐贈肝臟來保存性命。希望更多人可以加入器官捐贈的行列,為有需要的人帶來多一線希望。 雖然大家都知道器官捐贈是一件有意義的事,但未必對器官捐贈的法例、運作及情況有所了解。在這個訪問中,我對現時的情況了解多些。原來香港有超過2000多人等候器官捐贈,其中超過8成 (2000多宗) 與腎臟有關。我問何醫生為何相比其他需要捐贈的器官,等候腎臟的人比較多及時間會比較長。原來是因為現今的醫療科技發達,有很多醫療腎衰竭的方法例如洗腎,可以舒緩病情。但如果是肝衰竭或心臟衰竭,情況更迫切。 另一方面,黃幸怡律師解釋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是一個法定組織,負責審核在生沒血緣關係或無婚姻關係情況下的活體器官捐贈,確保捐贈者及受贈者之間沒有任何利益或引誘。在處理緊急案件時,委員甚至要通宵達旦等候報告作決定。但大家要注意,如捐贈者是在受威迫或引誘的情況下捐贈器官,則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個月,其後再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年。 每年有四萬多宗死亡個案,適合捐贈者只有約85至100人,為什麼適合捐贈器官的人會那麼少呢﹖因為捐贈者必須要腦死亡,但心臟仍然運行。腦死亡是指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以致無法恢復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器官才適合作捐贈用途,但香港大部分人死時均出現器官衰竭,所以器官並不適合作捐贈。 有關降低活體器官捐贈者的合資格年齡。現時法例規定活體器官捐贈者須年滿18歲,並無任何酌情權。高永文局長解釋香港器官捐贈的醫學倫理水平高,器官捐贈有兩個大原則,第一是捐贈者必須要自願;第二是器官捐贈不能出現買賣的情況或給予捐贈者或其家人利益。香港現行法例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免他們在未有獨立思考及自主能力時作出錯誤決定。但社會亦有聲音認為可以給予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酌情權決定,這方面涉及法律修改,亦先要在社會達成共識。 關於預設默許機制。目前香港採用的模式是「自願捐贈」機制,則無論死者生前是否已表明死後捐器官的意願,必須徵求死者家屬的同意,如死者家屬反對,有關移植便不會進行。在預設默許機制下,如死者生前並無表明不願意死後捐贈器官,則假定死者不反對捐贈器官。西班牙是全球最高遺體器官捐贈率的國家,因為早於1979年,它們已通過有關法例實施預設默許政策,並推行其他配套措施,包括設立國家統籌機關和多層式移植協調網絡;委派指定人員物色準捐贈者和支援捐贈者家屬等。 雖然現時並沒有任何研究清晰指出預設默許機制會增加捐贈者數目,但香港可借鏡西班牙及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從中發掘其成功因素,推廣器官捐贈的風氣,增加器官捐贈率,特別是考慮成立專責機關,統籌器官捐贈及移植事宜。緊急捐贈手術要爭分奪秒,必須要有一個完善及有效率的機制,才能拯救生命。 原圖:衛生署
有關器官捐贈及移植的三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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