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梁振英昨日出席論壇時質疑,有政黨人士利用廉政公署(廉署)作為打擊異己的政治工具,不出所料,迅速惹來一眾政客、所謂學者及曾任廉署調查員、現與政黨關係密切的人士口誅筆伐。一時間,這批人士的批評,儼如成為「權威」,甚至是「唯一」的見解。作為廉署首名華人執行處首長,本人自信有足夠資格,發表同樣具「權威」的意見。
上述人士的批評,明顯忽略本港肅貪倡廉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 《防止賄賂條例》中,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的重要性。簡而言之,此條例規定,所有涉及廉署個案的內容,包括投訴及被投訴人的身份、指控,以及調查的一切細節,在個案轉交法院,或至少廉署正式搜證及拘捕前,都必須保密。透露有關資料的人,即使是傳媒,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入獄一年。
〈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的規定對調查工作之所以如此重要,全因:
1. 確保廉署的調查工作的效率,避免受查人士預先毀滅證據;
2. 更重要者,正正是保障他朝可能獲證實清白的受查人士,避免他們的名譽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去年年底就有一名市民,因懷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代表涉貪,遂向廉署舉報;這名市民隨後就將自己的舉報內容,包括到廉署舉報的「口供紙」,大量覆印並交給大廈內其他住戶,結果遭廉署檢控,最終被法院判處罪成。
有人質疑,若舉報不成者需要道歉,該等被檢控,但最終又獲判無罪的人又該如何?政府是否需向他們道歉?本人認為,兩者絕對不能,亦不應相提並論。因為根據現時香港的檢控制度,廉署和律政司決定對檢控某人前,都必須根據既定刑事檢控程序,確定有足夠可供信納的證據,證明該人士違法後,才會提告。
被檢控的人士最終脫罪,很多時全因現行本港的司法制度對判罪的要求相當嚴謹,只要有一絲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被告都可獲判無罪。此外,若法院認為被告在檢控過程中,受到不公義的對待,該名被告最終會獲政府合理的賠償。
事實上,廉署一向都鼓勵市民挺身舉報懷疑違法《防止賄賂條例》的行為,只要舉報本身並非惡意或失實(此為另一項刑事罪行),廉署都歡迎,亦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本人認為,梁特首昨日所批評的,是近年某些政黨都喜歡向廉署舉報「懷疑個案」,他們舉報前,都一定會邀請傳媒採訪,大做「政治騷」。其後,當廉署回覆投訴人會跟進個案,該些舉報者又會高調宣稱廉政已經「立案調查」,明示暗示當中必然大有文章。
尤有甚者,投訴人會聯同個別傳媒,對被投訴者進行「公審」,甚至「未審先判」。以前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的個案為例,舉報人及個別傳媒在個案仍未清楚時,已反覆要求林辭職。林奮強最終有幸獲廉署證實清白,但大家又能否想像,林氏一家過去十個月受到多大的困擾和痛苦?該等向廉署舉報林奮強,並且發動輿論公審的人,難道就不感羞恥、不應向林奮強一家致歉?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圖:si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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