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利益衝突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論利益衝突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不少政客和學者,近日評論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被指「囤地」一事時都稱,性質比前發展局局長政治助理何建宗,未有向政府申報家人的土地利益,甚至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涉「偷步買車」兩件事都嚴重,既然上述兩者最終都要辭職,陳局長亦應請辭云云。筆者認為,持上述論調者,若非對防止利益衝突的相關法例「無知」,就是刻意「誇大」,藉以誤導市民。

申報制度應擴至所有政客

筆者是香港廉政公署首位華人執行處首長,在一九九六年開始,我們首先提出引用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概念去處理公職人員濫用職權,以謀取一己私利的情況。首宗個案涉及政府產業署一名總產業經理,他在審批一份價值超過一億元的標書過程中,隱瞞其中一家投標公司乃其家人開設,在沒有申報的情況下,繼續參與審批,並給予家人公司極高的評價,結果成功令家人的公司投得有關項目。另一宗個案涉及酒牌局,當時的主席在審批過程中支持發牌予某名申請人,該申請人聘用、負責申請的代表律師,原來就是主席的女友,整個過程中,主席亦無申報上述關係。第三宗個案是涉及一名公務員事務局的訓練主任,她將一份訓練教材合約批給自己的丈夫,過程中同樣沒有申報兩人的關係。至於梁錦松的個案,他被指在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前,購入一部汽車,以規避新增稅項。  上述個案,包括何建宗在內,有一共通點,就是他們全部沒有申報利益,此正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最重要元素。

廉署已立案調查陳茂波,筆者本不應就此個案作評論,惟根據已曝光的資料判斷,陳茂波知悉家人擁有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後,已迅速向特首梁振英和行政會議申報,陳局長似乎並無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法例,更遑論指其個案性質較何建宗和梁錦松更嚴重。

普通法罪名不合時宜

雖然如此,筆者亦認同,陳局長實在不宜再沾手,任何可能與其家人土地物業產生利益衝突的工作。筆者建議,政府須設立具透明度的制度,確保陳局長不會親手處理與上述工作。成立一督導委員會,亦是可行之法。

政府近日正式收緊問責官員的利益衝突申報制度,將「利益衝突」範圍擴展至家人、親屬、私交好友、所屬會所和協會的經濟利益,要求之嚴格,值得歡迎和支持。筆者退休後,先後到過逾二十個國家分享和考察「反貪」經驗,港府今次新修訂的利益衝突申報制度,有可能是世界各國中最嚴格。足以證明現屆政府有勇氣和決心改革多年的陋習。但筆者認為,利益衝突申報的範圍不應囿於政府官員,應該擴展至所有政客和立法會議員。

再者,筆者認為,規管公職人員以權謀私的法例必須修訂,不應繼續引用源於十八世紀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理由如下:

一、這是十八世紀的古老案例,並不切合現代社會不斷轉變的環境;

二、上述普通法罪名的範圍及元素有欠明確,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主要倚賴古老的英國法律;

三、由於這種罪行在確立控罪的主要成分及舉證方面沒有清晰明確的要求,使調查工作甚為困難;

四、由於這種罪行並不包括在成文法內,公職人員難以對它有所認識,因此與「任何人應根據明確法律被判刑」的司法原則相違背。對被控這項普通法罪名的人有欠公平。就我處理過的案件而言,幾乎所有被告對於這項罪行的存在均表示驚訝;

五、這與大部分普通法國家致力把所有普通法罪行條文化的趨勢背道而馳。

作為前副廉政專員,筆者建議將「公職人員不當使用職權以謀取私利」的條文納入反貪污法例之內。這項法定罪名會就何種行為足以構成這項刑事罪行,為公職人員提供較清晰的指引;同時亦為涉及刑事訴訟的調查人員、律師及司法機構,提供更明確的釋義。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3年8月14日

圖:gov.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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