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李梓敬
日前,高等法院裁定公務員在外國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可享有本港公務員的配偶福利,再次引起了軒然大波。
自裁決作出以來,已有多名法律專家評議該案,律政司亦已就高院的裁決提請上訴。筆者無意糾纏於複雜的法律爭辯,我想指出的是,為何一宗社會爭議極大,牽涉到社會核心價值、家庭倫理及公帑分配的事件,竟要由不受公眾監察和影響的司法機關作出決定?甚至可能作出終審性的裁決?筆者希望大家明白到,這並非尊重不尊重司法機關的問題,而是這種事情是否應交由司法機關作出裁決的根本性問題。
認同變性婚姻也好,同性婚姻也好,也會對現時的家庭倫理價值及性別認同構成一種衝擊,法院所作出的裁決,不止是一種法例的詮釋,本質上和實際上也是一種新規則的制定。在 這樣的性質下,到底社會應否接納同性婚姻,同性婚姻的伴侶應否享有配偶福利,交由政治性的立法機關作出處理,以立法的形式來平定紛爭,難道不是更合宜的做法嗎?須知道,法院是不受社會監察的,其裁決卻會對社會帶來嚴重影響,這一種繞過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透過法院來爭取政治權利的程序,我認為是違反程序公義的,是一種司法獨大的表現。
試想一下,倘若重大的社會議題都交由法院作出裁決,還需要立法會嗎?在現有的政治體制和程序下,爭取同性戀權益的人,大可透過社會壓力和游說立法會議員,要求在立法會訂立保障同性戀者權益的法例,倘若承認同性戀權益真的合乎社會主流價值和意願,在立法程序上自然水到渠成,立法會亦難以粗暴阻撓,這豈非更合乎公眾利益和程序公義嗎?直接透過法院裁決來改變社會,無異於打茅波,我相信保守傳統家庭倫理關係的人會反對,珍視立法機關尊嚴和程序公義的人同樣會反對!事關重大,豈容同性戀權益者打茅波?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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