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上周就有關特首梁振英的「UGL事件」撰文,指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已淪為政治批鬥場,成為議員批鬥政敵、官員的地方,程序公義欠奉。想不到這場政治攻訐愈來愈多人加入抽水,撇開政客不談,連身為法律學者的張達明也來「湊熱鬧」,公開要求特首梁振英回應他的「九大問題」,縱然梁振英翌日表明兩年半以來他個人及UGL的回應已回答了張達明的問題,張達明簡直是大狀上身,再提出「六大疑問」,還反唇相稽說香港社會是否連問問題都不容許。法律學者如此行事令人歎為觀止!
熟悉防賄條例的高人指出,張達明問的內容與方式,猶如大狀身在法庭向「被告」提出質問,一步步引導當事人墮入他的語言陷阱。問題是,他和梁振英並不是真的在法庭,梁振英亦沒有辯護律師在場,他的做法有如利用傳媒公審,一向自稱以倡導法治為己任的張達明,這樣做合乎程序公義嗎?合乎法治精神嗎?
借媒體作公審有違程序公義
社會人士就着不同社會議題當然可以提問題、提意見、甚至提出質詢,但張達明所指的「問問題」,會否過了火呢?每當非建制派把「UGL事件」說得興奮之時,經常不忘告訴傳媒梁振英正受廉署調查;筆者並沒有如某些政客經常收到廉署「消息」,也不知道廉署是否真的在調查。可是,倘若梁振英真的被調查當中,那麼要他把有關事情的內容一一公開、披露,又會否影響調查呢?
高人分析,張達明身為法律學者,理應非常清楚如果「UGL事件」在調查當中,各方人士無論是調查者、舉報者抑或受查者,理應對外保持緘默,務求盡量不影響執法部門的調查。敢問普通法的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不是說法庭一日未判有罪的人都要假定他無罪嗎?張達明公審梁振英這一着,既有違程序公義,也有損法律界的基本原則吧!
張達明片面解釋誤導市民?
身為法律學者,搞公審固然不能接受,熟悉防賄條例的高人指出,單純「以法論法」也看到有偏頗、誤導之嫌;因為張達明引用了適用於商界的《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去提出他的問題,然而他又「講啲唔講啲」,說了第9條前半部的條文,卻又似乎偏偏「漏了」很關鍵的第9(4)以及9(5)的條文,當中寫明就算代理人在接受利益之後才得到主事人許可,仍然不屬違法。張達明連番在UGL等主事人甚麼時候知道梁振英的離職協議上大造文章,會否有誤導公眾之嫌?
高人指出,在商業運作上,不少公司或主事人都會容許僱員收受合法利益,主事人批出「許可」的時間未必決定有關利益是否合法,所以在《防止賄賂條例》第9(5)(b)條才會提供這種彈性予商界,亦明顯與防賄條例中其他規管公職人員的條文寫法很不同。張達明沒理由不知道吧?而他對有關條文隻字不提,是刻意隱瞞嗎?用心何在呢?是想誤導公眾,予人感覺梁振英「有罪」嗎?
就算及後執法部門以至立法會還梁振英一個清白,那時候非建制派已在政治上「成功抽水」,梁振英亦已經聲譽受損了。在這個「後真相」(post-truth)時代,對於某些人來說,真相並不重要,只要令人相信張達明、非建制派所說的就是「真理」。
七一前的攻訐「大龍鳳」?
還有一個多月就是七月一日,非建制派近日上演開記招、廉署舉報以及彈劾特首的「戲碼」,欲把事情炮製成「水門事件」翻版,心清眼亮的市民都明白,這一切只是七月一日大龍鳳的前戲。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7年5月25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