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首階段諮詢告一段落,雖然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內的權威意見都明確指出,在法理而言,「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等方案都違反《基本法》規定、兩者都不適用於2017的特首普選,故應排除討論。但近月,仍有不少人不切實際地執着於「公民提名」,或者眼見這不合法,而提出看似「折衷」的「公民推薦」方案,反覆強調其並不違背《基本法》。然而,筆者仍然十分懷疑「公民推薦」的可行性,並憂慮當中可能包含一連串「違法隱患」。
「公民推薦」容易違反選舉法例
首先,從筆者經驗來看,「公民推薦」在實行上會受到本港選舉法很大的規限,令它難以操作。香港的選舉法規定,任何參選人在參選時的選舉經費都有一個最高上限,有關開支從該參選人有意參選一刻開始計算。而有關經費並不單只包括該參選人個人產生的開支,還涵蓋其他人員,包括義工、甚至與候選人無直接關係的人,在其競選過程中產生的開支。
而現時建議的「公民推薦」方案,須參選人收集成千上萬人的「簽名推薦」以取得「參選資格」,為獲取足夠支持。參選人要取得支持,勢必要透過組織座談會、擺街站、廣告及大規模宣傳攻勢來爭取市民簽名支持,而選舉開支正是從有關行動開始的一刻計算。可以想像,這必定是極其耗費人力物力的龐大工程,而參選人的經費是否足夠應用、又能否控制在金額上限之內收集到足夠簽名,都須細心考量。
「公民推薦」的危機正正是,正式選舉還未開始,光是獲得資格就可能耗盡資源,超出限制。此外,由於其他參選人不用依靠「公民推薦」的途徑去獲得提名,變成不同參選人可動用的資源參差,這樣的競爭着實有欠公平;另一方面,我相信「公民推薦」過程一定會引發很多懷疑觸犯選舉條例的投訴,例如參選人有沒有給市民任何優待或款待去得到簽名、有沒有誤導市民或冒名簽名等等!到時廉政公署相信會疲於奔命,嘗試在提名委員會進行表決前完成調查。在行政方面,要選舉辦事處短期內去鑒別這成千上萬簽名是否真實、有效,亦非易事!
社會應有共識 -「公民提名」和「公民推薦」不可行
因此,「公民推薦」在實際操作上是不可行的。再者,將精力耗費在這些脫離現實條件的節點上,卻無視或疏於討論2017年特首普選的真正關鍵 -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此方向實在非常危險。只有當我們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尋求出以「提名委員會」為基礎的選舉辦法,才能順理成章實現普選;反之,「公民提名」、「公民推薦」等明顯「違法」或很可能違法的方案,即使在本港都無法凝聚共識,更遑論說服中央政府?
故此,我們應該達成的第一個共識,就是「公民提名」和「公民推薦」都不應採納,而應該集中討論如何加強「提名委員會」的民主成分。
筆者研究了現有的一些建議,很高興看到社會其中一個共識是希望擴大「提名委員會」成員人數, 由現時的1200人增加至1600人或2400人。綜合各方觀點,個人的建議是,在維持1200人的提名委員會規模不變的基礎上,增加400至1200人的委員會成員,歸屬於「界別提名」範疇。這些歸屬於界別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則由全部選民大選產生,各選民可為其感興趣的界別推舉的一名候選人投票,例如,即使我並非律師或法律從業者,但我對法律界特別感興趣,則我可以從由法律界推選出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投票。
聚焦商討如何增加提委會代表性
這樣,提名委員會便是由全港市民選舉產生,則我們可以信賴他們的智慧,提名、推選出3到4名合適的候選人參選特首,再供全港市民投票。我極有信心,提委會推舉 的人選一定有民意支持,否則市民可能會不投票,導致投票率太低,影響普選的公信力。我和大多數香港人都熱烈期待2017年有機會歷史性一人一票選舉出香港首次由全民、民主投票產生的行政長官。
原文轉載自《成報》2014年5月9日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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