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現行的利益申報制度,主要是防止公職人員在履行其職務時出現利益衝突,進一步避免觸犯有關刑責。這套制度就算不是百分百全無爭議,但本質上是清晰嚴謹而且是切合實際的情况和操作需要。公職人員按照申報制度內的要求,按照個人所知,對重大而直接的利益作出申報。而這種申報制度也是採取雙重保險形式,在接受委任時先作一次總體申報,到履行其公務時遇上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處,就再作口頭申報一次。經這次口頭申報之後,就決定是否避席,抑或只是讓在席人士知道他是在這個利益背景下履行其公職責任。所以利益申報,不是等同向稅務局報稅,也不是身家財產大檢閱。就算有公職人員在第一階段中,根據申報要求不用申報的利益,又或者因某些原因而沒有申報,只要在第二階段,即履行公務出現潛在利益衝突時作出及時的申報,也同樣可以產生防止利益衝突的效果。所以利益申報是手段,防止利益衝突是目標。利益申報是靜態和單向的,而利益衝突是動態和互動的。稱得為衝突,當然是存在起碼兩個條件的互動,也就是某些利益擁有和某種公務責任發生衝突。雖然有某種利益沒有申報,但跟這利益衝突或有潛在相關衝突的公務從無出現過,那就根本不可能出現利益衝突。
這種申報利益制度並不是一般市民的生活經驗,所以要討論這種獨特的制度,就一定要先認識這制度,而不是憑一己之見,又或者個人喜好和觀感,去作判斷。如何申報利益、如何防止利益衝突,就必須按照這個制度的有關規定去討論。
因為一般市民不會詳細去研究這制度,更不清楚有關規定,所以這種申報制度,在現今泛政治化的氛圍下,很容易淪為政治攻訐甚至抹黑的手段。「政治主攻手」用他們自己的理解甚至刻意誤解,去攻擊政治對手,輿論也很容易受其擺佈。
制度沒有要求申報薪金離職安排
以最近又再炒熱的UGL事件而言,一些人士質疑為何特首梁振英沒有申報其離職時僱主給付400萬英鎊「不競爭、不挖角」的補償,行政長官和特首辦也多次解釋,本文不再一一重複引述,但個人可以用另外一個角度去剖析問題的關鍵。大家看行會非官守議員的利益申報,只有報其工作機構以及職位,但沒有申報其薪金,對於那些另有正職的立法會議員也是一樣的要求。為什麼一些「政治主攻手」不去質問他們為何不報,甚至漏報薪金?關鍵就是申報制度根本沒有要求,薪金不用報、花紅不用報、退休福利不用報、離職安排的「黃金降落傘」也不用申報。不用報就是不用報!這種申報制度行之有年,有其設計的原意,也不是為某一人而設,所有人都應按照同一制度的劃一標準去申報。當然,任何制度不可能百分百完美,也有可容改善的地方;但一日不改,就要按現行制度做。但就這方面的申報而言,個人理解,重點是職權,而不是薪酬利益的多少。所以申報的重點是受薪的機構和職位,至於薪水是300萬元還是1000萬元、有花紅還是沒有花紅、有「黃金握手」還是有「黃金降落傘」,就不是申報的重點了。
看UGL的事件,重點其實只有幾個。一是梁先生離職安排協議,是由專業律師按正常行業內的普遍商業行為來草擬,而這些草擬也幾乎是有標準內容和條款。這份協議和其他商業合約一樣,不會公之於世,但卻不是什麼秘密協議。因為UGL是上市公司,據首先披露此事的澳洲傳媒在披露一周後的更正報道,DTZ(戴德梁行)的高層和主要債權銀行也是完全知悉。經多方知悉並按法律程序簽署的文件,怎能算是秘密協議呢?大家上班簽那份employment letter是不是秘密協議呢?
至於那400萬英鎊,是指定的「不競爭、不挖角」的補償,專有所出,已經是合理的解釋。而按澳洲方面的報道,當時UGL肯出這個代價,是不看好梁振英在2012年的選情,他們判斷梁先生多數選不上,怕他在敗選之後,東山復出,所以這補償是在UGL認為梁先生「選不上」的情况下作出。
UGL 活動層次未見牽涉特首行會
而UGL事件最關鍵的一步,是UGL根本不是香港公司;就算不能一筆劃定它並沒有在香港有任何的商業活動,但卻沒有證據顯示UGL的活動上升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層次。本人作為行會非官守議員,不能透露行會討論的內容。雖然行會的議程和討論是保密,但討論的決定在會後總要公之於世。大家不妨翻查政府的公布,看看有沒有相關UGL的行會決定就一清二楚。
如果UGL根本沒有在香港涉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層次的活動,那就根本不能構成本人前述利益擁有和公務履行所構成利益衝突的兩個必然條件。條件都沒有構成過,如何會有利益衝突?
民意代表和傳媒監察政府和公職人員是當然之義,但當作出指控時,有責任把兩個基本事情搞清楚:一是事實,二是制度本身的邏輯結構和規定。不搞清楚這些基本事情就大張撻伐,那就不是民意代表和媒體應有的專業態度。而一些事實已是經過三番四次的澄清,但還是刻意地重複使用錯誤的舊有資料,甚至不斷創造新的指控,這不是攻訐抹黑又是什麼!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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