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政府服務外判制度的問題
再談政府服務外判制度的問題

香港回歸前受港英管治,隨着英國保守黨政府在上世紀70年代末由戴卓爾夫人執政時期推動的公共行政及國有企業私營化的方針,香港也在80年代開始展開制度改革,把政府功能和生產變成由「公」向「私」的轉移,就是涉及公共服務如醫療、教育以及公共產業如公營房屋等範疇的公共行政權,向私營市場包括工商企業、志願組織、民間團體、非牟利機構等開放。而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外判政策,也正是公共行政私營化的一種產物。

以香港作為例子來看,政府利用香港本身擁有成熟的市場運作,加快公共服務外判化和公共行政私營化,以圖減輕政府作為責任者的負擔。在原則上,政府應為了確保服務品質以及有效使用公共資源,通過簽約形式把直接服務交由非政府機構及商業機構承辦之後,轉而作為負責任的服務品質監測機構。

然而,在政府實施服務外判制度下,外判員工普遍是薪酬低、職業保障欠奉。在很多時候,他們的薪酬只是最低工資,僅堪糊口。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政府採購服務的評分標準,價格佔6至7成,而技術方面,即是包括工資水平方面因素,只是3成至4成左右。據調查顯示,至少80%的合約是批給入標價最低的合資格投標者。在本人接觸的個案,有不少新合約甚至比舊合約所提供薪酬更低。因此,工人的福祉往往不被服務承辦商列入最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同時,一些服務承辦商的龍頭公司會將投標得來的服務合約再判予其他服務承辦商,以圖減省成本,俗稱「判上判」。在現時監管制度下,其實中標的服務承辦商只要能按時提供最低服務,而當中的人手、裝備、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等問題往往不被重視及缺乏監管,以致服務質素及工人保障欠奉。

此外,政府要求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必須與其僱員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清楚列明非技術工人的每月工資、工作時數、支付工資的方法等。但最常見的外判商剝削僱員權益的手段是逃避遣散費。承辦商往往威迫僱員簽訂「自願離職」信或者是將近合約期完之前,將僱員調職至偏遠地區工作,以逃避支付遣散費。而僱員甚至被公司威嚇,如果「意圖生事」,將不會有新合約提供,甚至永不錄用等語言威嚇。外判員工往往因生活所迫,而向無良僱主屈服,簽署離職信。事實上,這些服務承辦商的龍頭公司,來來去去主要是那兩三間,試問打工仔如何抗衡這些近乎寡頭壟斷的企業魔掌?

我們過去一直要求政府就外判服務承辦商訂立工時規定,改善現時投標書的評分比重,尤其對保障工人方面的相關權益,應予重視。工聯會認為從評分制度着手處理,將技術方面因素,即工資水平等相關工人權益評分比例適當地調高,才能令服務承辦商正視工人相關權益。就以新加坡政府的採購決策為例,公共機構採用評審投標書,質素(即包括工人相關權益)方面的評分比重為70%,餘下的30%則為價格因素。

總而言之,政府必須從標準僱傭合約作出規管,方為最有效。雖然政府去年將有關方面因素,由「鼓勵考慮」改為「必須考慮」字眼,讓現時四大採購部門,即是康文署、食環署、政府產業署及房署,在有關規定實施前,已經將工資水平列入招標考量,但現實上根本無助顯著改善工人的工資水平。更重要的,是政府應承擔保障外判員工的最終責任,改變小政府卸責的心態,讓外判服務重回正道。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7年3月4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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