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城矚目的特首選舉步入最後階段,3名熱門參選人林鄭月娥、曾俊華、胡國興周內陸續遞交提名表入閘,3人競選活動也如火如荼。在此之際,筆者想就本港選舉制度中的一個憲制問題──中央任命權,與讀者分享自己的一些看法。事關近日社會出現不少有關歪論,有人對中央任命權認知出現明顯偏差,如認為中央任命只是禮節性、不具實際意義云云,筆者認為相關說法值得警惕。
首先回歸《基本法》。《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相關條文是中央政府對本港行政長官、乃至主要官員擁有實質任命權的法理依據。
何謂實質任命權呢?簡而言之就是中央只會任命愛國愛港、信任的人出現特區政府主要職位;對不信任人士則不予委任。這也與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年初接受訪問時對下屆特首要求中特意強調的中央信任相呼應。中央對特首以往要求主要提及「愛國愛港」、「有管治能力」及「港人擁護」三項,今年特意增加了「中央信任」,顯然就是要強調中央信任在本屆特首選舉中的重要性。
為何中央信任如何重要?稍微對本港情況有了解的都知道,本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體制下,雖然不是完全自治,但特區權力卻甚大。比如本港擁有獨立司法權、立法權、高度自治的行政權和全面的財政支配權,自治程度遠高於一般省市或其他國家地方政府。更有甚者,儘管《基本法》明確本港外交權屬國家,但實際上,特區政府對外交流基本靠自己、事後向中央報備即可。換言之,本港行使的自治權已經超出《基本法》規定範疇。
此情況下,本港特首作為地區之長,權力如此大,必須得到中央信任才可以勝任。 對於個別人士宣揚的中央任命只是禮節性等說法,筆者認為這只反映這些人對本港政制認知的不足。香港回歸祖國,絕不只是換個名稱、換個旗幟;作為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也絕不是港英時期的港督,而是中央政府委任、對中央和特區雙負責的實務官員。
反之,對於特首選舉中不信任人士,中央不僅可以、而且必須依法表達,這也是維護《基本法》權威的合理做法。同時中央表達意見的時機可以在整個特首選舉任何時候,包括參選前、參選期、獲足夠提名的候選期、乃至當選後不予委任。
當然,筆者相信,絕大部分香港人務實理性,不希望本港出現當選特首不被委任的情形;絕大多數選委也有足夠智慧,避免尷尬情況出現。但這一切的前提,即行政長官必須有中央信任,大家必須先認清。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7年3月4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