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基於執法者犯法為由,重判兩年。判決引起社會強烈不滿,2月22 日有3.3 萬人出席支持七警的集會,聲言要籌款為七警上訴。在法律上,法官有量刑權,如果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上訴庭是不會干預的。
量刑起點太高刑期超同類案我認為杜官犯了兩點錯誤:
一、量刑起點太高。法官判刑先要拿出量刑起點。譬如說,搶劫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量刑起點就是5年。即是說搶劫犯一被定罪,就以5年起計,若有加刑因素(譬如犯案是有組織的精心策劃)就加刑;若有減刑因素(譬如作案者已經把財物盡數歸還)就減刑。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量刑起點只是監禁,但並不是杜法官所講的兩年半。
二、刑期超越同類案件。同類案件最高判7 個月監。在R v Kam Tin Po [1985] 1 HKC 281 一案中,警方在搜查行動中入屋搜查罪犯,行動有一名便衣警員參與。該名便衣警員來到事發單位敲門,但屋主不相信便衣警員的身分,拒絕開門。屋主撥打「999」叫警察,後來軍裝警員到場證實便衣警員的身分,屋主才開門。便衣警員一入屋,便失常地把屋主扣上手銬並毆打他。屋主跌倒在地,便衣警員亦繼續向他拳打腳踢,導致屋主遍體鱗傷。便衣警員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處7個月監禁。
在R v Cheung Kin Tak [1995] HKCU 116 一案中,一名男子在紅磡的一家麵舖附近被截停搜查。在搜查和盤問完畢後,突然有一輛警車駛至,一名警察下車,用粗口辱罵男子,男子用粗口回應。警察於是開始毆打該名男子。他腹、背和頭部均有瘀傷。孰不知在麵舖用餐的還有3名休班海關人員,他們聽到男子尖叫於是出來觀看,請纓為男子出庭作證,控告警察打人。接下來發生的就是一大批軍裝警察到場,包圍3名海關人員,將他們推倒地上拳打腳踢。3名海關人員被帶返警署,在途中的警車內及在警署內,警察都對他們進行各種身體攻擊。最後,總共有6名警察被檢控,當中3名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定罪後兩人被判監6個月,一人被判監7個月。
我認為杜法官判刑明顯過重。如果七警上訴,刑期理應大減。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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