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與民意
判刑與民意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最近「七警案」的判刑引發社會激烈討論,不少警員組織、市民及議員都認為兩年的刑期太重,引起了民意的反彈。另一邊廂,某人曾經向警員淋液體並以「小勝」來形容今次的判決。這無疑是火上加油,唯恐天下不亂。他這句話實在匪夷所思。他是不是還嫌判得不夠重、社會的矛盾不夠深?

常言道:法庭是解決問題的地方,不是用來挑撥是非和矛盾。當中的邏輯是這樣的:不論你的觀點與立場如何,人人都追求公義。因此,法庭判案時,不應該有民意的負擔,而是按照法律所定下的原則去宣判。只要這個裁決是符合公義,社會上大多數人自然會支持。

案件帶政治性惹爭議

長期以來,以上的理論在香港行之有效,二○一四年違法「佔中」之前,還未曾聽聞公眾對於單一案件的判刑有很大的意見。可是,「佔中」為香港的法治留下了一個麻煩的後遺症,就是「佔中」所引申出來的刑事案件都與政治、政見攪混了。約克大學公共行政學教授Ian Greene審視了過去三十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得出一個結論:當法庭審理單純的法律問題時,可以處理得很洽當;不過,當案件帶有政治性質時,法庭的處理便未如人意了。香港的情況也差不多。例如:有人質疑「佔中」的關鍵人物黃之鋒、羅冠聰只是被判社會服務令,而且法官更指出他們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訴求」,這個判斷引起不少市民不滿。到底被告的政治理念是否應該成為法庭判案時考慮的因素,單是這一點便存在極大爭議。

同樣道理,為數不少的市民對「七警案」的判刑非常不滿意。特別是當市民與上述淋液體人士被判襲警罪的五個星期監禁相比,以及過去同類型案件的判刑相比,兩年的刑期難免令市民費解。

有市民向我反映:「為甚麼法官說七警損害了香港的聲譽,卻不說『佔中』人士損害了香港的聲譽?」這個問題真的把我問倒了。

司法獨立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元素。正如一個人一樣,長大成人獨立了,是指大家都信任他有自理的能力,可以讓別人放心,不用去管束他。市民普遍擁護司法獨立的原因,是因為大家都信任這個司法制度可以帶來公義的裁決,不會向任何一方傾斜。但是,當法庭的裁決在社會上引起愈來愈多的爭議,甚至有市民公然批評法官,這反映了市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下降。信心下降的後果就是可能影響司法獨立。而吊詭之處,在於維護司法獨立不能單靠高呼「維護司法獨立」,法庭始終要給予公眾信心,有責任讓公眾看清楚法庭真是一個解決問題、尋求公義的地方。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7年03月01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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