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準確理解「中央任命」
全面準確理解「中央任命」

本文作者為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

《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內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行政長官梁振英在上周日(26/2) 強調,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屬於實質性的任命,而非禮節性的任命,只談選舉,不談任命,或只談任命,不談實質性任命,都是不全面或不準確的。梁振英表明,香港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政府的額外授權,亦正是由於這額外授權,中央人民政府保留了對行政長官當選人的任命權。

《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有兩個步驟,包括先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當選人,然後由中央政府任命,而這個任命是實質性的,而非禮節性的。中央政府在委任行政長官當選人一事上,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權力。

香港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並不是主權國家,因此香港的民主和民主選舉,只可以和一般的地方政府比較,不可以和主權國家比較。民主國家通過地方選舉產生的地方政府,沒有類似香港的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和全面的財政支配權力,自治權較香港低。

誠如梁特首所言:「 這是《基本法》規定,是制度設計的一部分,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有人只強調選舉而不談中央任命,是否曲解《基本法》?是否試圖低貶中央一向擁有的實質任命權?

原文轉載自《都市日報》2017年02月28日

原圖: 新華網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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