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梁頌恆兩人上訴被駁回,上訴庭對於是次上訴爭辯過的法律觀點作了非常清晰裁決,筆者認為確實有必要在此文引述,以正視聽。首先,反對派經常指摘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法院無權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上訴庭在法院的判辭摘要中有以下兩段:一、「在香港,《基本法》而非立法會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只授權法院獨立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二、「當爭議的題目是基本法所訂明的一個憲法規定時,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當法院這樣行事時,法院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定依法行使他們的權力。」
不干預原則香港不適用
其實於上次原訟法庭的判決中,法庭已經清楚指出所謂「不干預原則」於今次宣誓案件中並不適用,英國的國會至高無上,然而她並沒有成文憲法的安排,跟香港以基本法作為「成文小憲法」的情况有所不同,故此英國的「不干預原則」情况在香港不適用。這亦呼應了上訴庭判辭摘要第一段提到「基本法而非立法會享有最高法律地位」。立法會主席如果對個別議員的宣誓行為提出質疑,儘管最終作了裁決,法庭清楚表示法院才是最後裁決,這樣下來,我們已經看到法院就宣誓裁決的權力具有充足理據,並非所謂「無權干預」。
行政長官有責任執行基本法
另一個具爭議熱點,正是反對派經常抹黑行政長官入稟法院取消游梁兩人資格屬「政治迫害」,又指這是「行政干預立法會」云云。今次上訴庭亦再三駁斥上述論點,如判辭摘要中有以下一段:「按基本法第48(2)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行政長官可按《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 章)第21J 條和第21K(1)(b)條藉司法覆核以履行其責任。」簡單而言,行政長官梁振英絕對有責任執行基本法,絕對並非任何「政治迫害」。最近政府再次入稟司法覆核劉小麗宣誓情况,劉小麗隨即連同反對派指摘政府「政治迫害」,我相信隨着今次上訴庭的判辭頒布,這種指摘,已經不攻自破。
最後,亦是最重要的一環,今次上訴庭在判辭中亦再度確認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泛民有論點指釋法實質上乃「修改基本法」,法庭認為這沒有證據基礎,亦予以駁斥。
無論如何,上訴庭判決絕對起了以正視聽之效。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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