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應考慮杯葛立法會專責委員會
廉政公署應考慮杯葛立法會專責委員會

立法會日前通過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廉署取消李寶蘭署任執行處首長署任安排」一事,筆者認為,目前最明顯的結果乃嚴重損害廉政公署的國際聲譽。打從一開始,非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便極力在國際傳媒面前抹黑和煽動「李寶蘭事件」,例如民主黨主席劉慧卿便曾向《紐約時報》形容「香港已玩完」。另一著名外國傳媒外交家雜誌「The Diplomat 」,引用泛民的意見,稱李寶蘭被撤銷署任安排是因為她與美國聯邦調查局的關係,因而受到中央政府打壓云云。這說法簡直子虛烏有,全無事實根據可言!

涉及李寶蘭曾與美國聯邦調查局有所往來的指控,源於筆者任副廉政專員期間,李寶蘭被派到美國聯邦調查局進行為期四星期訓練。其實,當年廉署的中層管理人員不單被派送到美國聯邦調查局,還有人員被送到英國警察學院、加拿大皇家騎警學院及澳洲聯邦警察學院等地接受專業訓練。因此,說李寶蘭被降職是因為曾到美國聯邦調查局受訓是何等荒謬!非建制派人士信口雌黃,偏偏又有無知的國際媒體從中協助,對中國和香港進行「政治抹黑」。

本人相信,在「李寶蘭事件」中,現任廉政專員白韞六肯定經過充分思考和考慮才作出決定。2015年,李寶蘭獲安排署任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時,有關安排純粹是為「行政方便」,意味李寶蘭本人當時其實未被認為適合擢升此職位,而因當時署內亦沒合適人選,故才作此調動。

筆者翻查廉政公署當日發出的新聞稿,發現白韞六當時並沒向傳媒及內部員工公布是次署任乃「行政署任」,相信這亦是引發其後風波的原因之一。但筆者相信白韞六當時沒有公開這一事實是純粹對李寶蘭一番善意,目的是考慮到李寶蘭在署任期間需要一定的權威來執行首長的職責。

事實上,在公務員中,以「行政方便」為由長期署任並不罕見,若非個別別有用心者刻意「炒作」,其實亦不會出現類似「李寶蘭事件」的爭議。例如,大家還記得的前社會福利署署長余志穩,他便曾獲安排署任社會福利署署長兩年到退休也沒有正式升職;又例如前廉政專員施百偉,他在港英年代便曾擔任署理法律專員超過一年,但最終亦沒能正式就任。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常以「曾在廉政公署任職三年調查主任」一事掛在口邊,藉以顯示自己「廉政公署專家」,早前提出以用立法會「尚方寶劍」《權力及特權條例》,以及今次提出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李寶蘭事件」的亦是他本人;此人更斷言,「李寶蘭事件」是因她正調查涉及特首的「UGL個案」而受到政治干預;然而,當有立法會議員及傳媒問林卓廷是否有實質證據證明上述說法時,他卻未能提供任何證據!看來,這一切都只是「口講口賠」、藉破壞廉署光環撈取政治籌碼的政治把戲而已。

前廉政專員施百偉曾經說過:「廉政公署現時的權力制衡和問責制度應可保護廉政公署不受政治干擾」,筆者曾為副廉政專員,清楚明白監察和制衡廉署的機制是如何運作,其中「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正是最重要的監察委員會。此委員會由不同背景的社會人士組成,現在成員就有三名具非建制派背景,分別是立法會議員李國麟、前立法局議員狄志遠和民主黨創黨成員陳莊勤。

在「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每六週一次的會議中,廉政公署需要呈交重大案件的進度報告,以及當每宗案件完成調查後的全面結案報告。因此,任何人都沒有可能逃過委員會的法眼而向調查中的案件進行政治干擾。

林卓廷若非在廉政公署資歷尚淺,未能有機會理解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功能,就是刻意混淆視聽,愚弄市民,行為極之可恥。

林卓廷提出用《權力及特權條例》的動議是經過詳細討論才被否決,事情本應告一段落,惟非建制派卻不問情由,濫用「站立」方式,成立沒權力強制傳召證人和證物的專責委員會。根據過去經驗,這種委員會除了無止境的政治攻訐和炒作,根本不會得到任何結果,簡單而言只是一個勞民傷財的「政治騷」。

但最大問題是此舉開了極壞先例,就是打破公務員從不透露某人不獲升遷的黃金定律,今天非建制派的做法,猶如企圖公開羞辱李寶蘭一樣,對李氏及整個公務員體系都不公平。因此,筆者認為,廉政公署必須考慮為保障行之有效的公務員制度及李寶蘭本人的聲譽,杯葛是次所謂的「專責委員會」,即只提交公開解釋的書面文件,署方人員則拒絕出席會議,因為此例一開,勢必嚴重妨礙廉政公署及政府公務員體制的正常運作。

原文轉載自《中國日報》2016年12月1日
(原文為英文版,此中文版由《港人講地》翻譯,並已獲作者核實)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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