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小市民常有個錯覺,就是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有豁免刑責的特權,於是你看到開會時許多不堪入耳的發言、慘不忍睹的行為,都會以為「冇佢符」,直至那一回,特首在庭上指證黃毓民以玻璃杯施襲,和前幾天,發展局副局長因開會期間被長毛上前搶去機密文件報警求助,我們才驚覺,原來議員特權是有底線的,只是大家一直啞忍,讓他們一次又一次把底線推低、甚至踰越。
多年來,我們已聽厭:「XXX議員,請你立即離開會議廳。」紅牌出場其實是獎賞,不用開會就有糧出兼搶得鎂光燈注視,何樂而不為?所以,我贊成報警,政府不是常常四處宣傳,叫市民遇事要報警、看到罪案發生要報警嗎?作為當權者、立法者,更應以身作則,給市民一個挺身而出的示範。
報警以外,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也去信立法會主席,希望主席能好好監督議員的不檢點行為,然而,梁君彥卻回覆說:「除命令其退席,並無他法,而類似情況將來亦有機會在立法會中發生。」即是說,有人去信警務處一哥,投訴近日城中多竊賊,一哥回答說:「冇計㗎,都唔知啲賊仔邊度嚟,又捉唔到咁多,你哋鎖好門窗啦!」又例如說,有孩子天天在學校打架,老師囑父母多加管教,父母說:「冇計㗎,佢都話唔聽,你哋忍吓啦,呢啲事陸續有來……」
這到底是甚麼邏輯?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議員在立法會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四條表明議員言論可豁免於民事或刑事程序,即是說,議員的刑事豁免特權只限於言論,其行為引致的刑責是沒有豁免權的。主席,你何以有權不用?
行為不檢者,市民怎能賴以監察政府?知法犯法者,市民怎能賴以訂立法律?執著一條「免刑責」特權,議員就可以亂罵人、可以掟午餐肉、可以搶奪,遲些,誰擔保不會殺人放火、姦淫擄掠?
大家只關注議員宣誓中那「效忠」二字,卻忘了誓詞中還有一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長毛在議會公然搶掠,是遵守法律嗎?次次開會掟東西鬧事被逐離場,是盡忠職守嗎?搶劫之外,我覺得更應該給長毛告多一條發假誓罪。其實,一個有十七次案底的人,還配當為社會立法的尊貴議員嗎?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2016年11月24日
原圖:TVB截圖、立法會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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