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梁頌恆兩人被法庭裁決取消議員資格可謂大快人心,彰顯法治及公義。
今次判決體現了《基本法》第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及全國人大常委就104條釋法對宣誓的嚴格要求。
必須指出,今次人大釋法內容在今次判辭裏已經清楚包含在內,而法庭在判辭中亦承認釋法是有約束力的,所以縱然法官提出意見只假使沒有釋法,他用普通法原則同樣會得出同樣結論, 然而這絕不代表釋法就像反對派所說是「無謂多餘」,因為將來有任何案件要引用本案判決之時,必然會引用到已包含在判辭中的人大釋法內容。釋法內容對日後案件有重大影響。
筆者作為執業律師、法律界一員,我明白全國人大常委今次釋法對一些法律界朋友來說,是艱難的決定。然而從現實來看,今次釋法亦有其必要性及理由。
游梁兩人在宣誓時用粗言穢語及「支那」兩字侮辱自己國家,冒犯所有中國人的確引起香港及內地同胞公憤。而兩人的確亦沒有履行到基本法第104條,即「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擁護基本法」的宣誓要求,而他倆亦已經公然在香港立法會議員崗位上不斷宣揚港獨,甚至乎到訪台灣與台獨人士探討港獨主張。這已經是分裂國家的情况,從中央角度看,這絕對是大是大非、國家領土完整的問題。所以透過今次釋法,中央再次重申它的立場,並且藉此阻止人們未來借立法會平台宣揚港獨。今次釋法的意義,其實不是針對游梁的司法覆核案件,而是鑑於有人一段長時間明裏暗裏搞港獨或自決,中央有必要作適當處理,否則會危害一國兩制。
反對派批評指人大無權自行釋法,侵害法治,必須先透過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方能釋法。這觀點也是錯誤,因為根據終審法院在1999年劉港榕案中的判辭,人大釋法是不受制約的權力,絕對有權自行釋法。判辭有以下一段:
「常務委員會顯然有權作出該項解釋。此項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67(4)條,並載於基本法本身第158(1)條。由第158(1)條賦予的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制約的權力。」
另,終審法院在上述案件判辭中更確認不必一定要透過法院向人大呈請才能釋法,人大常委可以自行釋法。按照基本法第158 條清楚賦予的釋法權力,不能說人大釋法就是侵害香港法治。
民選議員也不能無法無天
另一觀點值得注意的是,法庭今次在判辭中駁斥坊間觀點,即「法庭無權干涉立法會事務」,判辭指出這是錯誤的,法院有權裁定議員被取消資格後不能再以議員身分行事,這是《立法會條例》第73條已賦予的權力。判辭亦指出秘書長或立法會主席決定議員宣誓是否有效,並非最終裁決,法庭才是最後的決定。民選議員也不能無法無天,其議員資格亦受制於法律。
人大釋法在今次非常時期出現,實屬非常手段,畢竟今天窘境實在是由香港開埠以至回歸以來前所未見的,立法會因為宣誓風波耽誤了幾星期未能順利開展會議。游梁兩人除了侮辱國家外,還多次故意在違反主席命令下強闖議會當然要負上責任,然而泛民包庇他倆、保護兩人走進議會,協助他們阻止會議進行更是幫兇,同樣要負責。
面對如此嚴重非一般的困境,中央最後只有用非一般方法處理,作出釋法決定。法庭亦判決兩人失去議員資格,樹立基本法的權威及對一國兩制的正確解讀。反對派狠批人大釋法及法庭判決,正正揭示了他們骨子裏要把一國兩制的「一國」大前提去掉的想法。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6年11月18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