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香港社會的反應,是支持的繼續支持,反對的繼續反對。反對的還是老調重彈,以念來念去那一堆口號來反對人大釋法,例如「破壞香港法治」。然而,正如多位資深大律師所言,人大釋法本身就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基本法第158條已清楚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的關係是一清二楚的,人大常委會在運用其解釋權的次數不多,箇中原因可能有多方面,而就實際操作而言,人大常委會也不可能對所有涉及基本法的案件都自行解釋。這種做法費時失事,甚至難於操作,所以無論對人大常委會還是本地法院,這種授權的關係起碼是有需要和切合操作的實際。但這種授權關係,不能視為排斥人大常委會在有必要的時候去運用這個解釋權。
回到人大常委會今次對第104條的解釋內容,其實都是在情理之中。本人之前在本欄撰文也指出,宣誓行為在市民一般日常生活中也會出現,普通市民可能也曾就某些重要事項宣誓。他們的正常宣誓行為為何?如果宣誓的行為是旨在證明宣誓者指稱的事情絕對真確,那宣誓者以出於至誠的態度來表達其由衷之言是必須遵守的行為。用那幾名宣誓出問題者的言行去進行這些一般性的宣誓可否過關?如果一般性宣誓都不能過關,那擔任重要公職如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自行加插誓辭、言行表達言不由衷的信息、展示和誓辭相反的道具,甚至表達侮辱和分裂國家的言行,這是否可以接受?就算放諸其他國際社會,都是不能接受的行為,還可能引出軒然大波的政治事件。
國體攸關有什麼好議!
需要宣誓的公職,都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誓辭也是表達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已經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內部事務。那些在宣誓中表達的卑劣行徑,在早前舉行的十八大六中全會內也引起委員們的廣泛討論,並表示極大憤慨。國體攸關,人大常委會就此重大事項親自運用其解釋權,有什麼好爭、有什麼好議!
今次人大釋法,不是對香港法院的最終裁決抱有懷疑,又或者害怕香港法院最終作出不利的判決,而是事件的本身就不僅是香港的自治範圍事務。他們罵是罵整個國家、整個民族,而宣誓效忠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國家不可能分離的部分。在最核心的事務上,人大常委會自行運用屬於本身的權力,是符合事件的性質和需要,和信不信香港法院無關。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周一早上所作的發言,值得大家一再重看重讀。所謂「中央政府的極大憤慨」,大概可以在李飛的發言中感受得到,他連「漢奸賣國賊沒好下場」的語句都用上了,他的發言已經不是用「強硬」來形容,憤慨之言,溢於言表、躍然紙上。
今次宣誓出了問題,不是出於一般市民的疏忽行為,而是一些將會出任重要工作的刻意表演:一些走到最前,以辱罵國家人民作為挑釁手段;一些就加枝加葉,手段盡出。他們的行為,一些可能厭惡些,一些可能搞笑些,一些是嚴峻些,一些就是玩「擦邊球」;但無論是哪一樣,都是要在宣誓效忠上做文章,也就是要削弱效忠,甚至是表達效忠的相反含義。這些相反含義是什麼,不就是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分離主義!所以李飛在表達整個國家領導層的憤慨同時,也實話實說、毫無掩飾,直指回歸前已經有龐大的反中反華力量從事港獨活動,當年仍以種種包裝來蓋掩,如今由暗轉明,赤裸裸地搞獨立,甚至煽動年輕人去打頭陣。
宣誓搞小動作分離運動前奏
看歷史事件、看國際事例,在宣誓上搞小動作,都是分離運動的前奏。行政會議兼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日前在《明報》副刊專欄上已經引述在1921年愛爾蘭自由邦內一些國會候選人發起在就職時拒絕讀出誓辭內容的運動。風起青萍之末,愛爾蘭獨立之勢,當時已露端倪。面對由暗到明、若隱若現的分離主義,人大釋法,不過是及時而出的當然之義。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6年11月09日
原圖: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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